简介:<正>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The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协定范本》(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ModelCon-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简介: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已经在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量能课税原则是社会共同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化。其中,捐税能力是一种经济能力,具有自有性、真实性和现实性的特征,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对征税权亦起到限制作用,而这一对纳税人的保护功能还体现在可以防止纳税人财产被征税过度侵蚀。此外,量能课税原则亦可以在间接税中适用,与受益标准在税法中并不对立,与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具有统一性,对税收程序(诉讼)法亦产生影响。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已经启动,税制结构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立法、《增值税》立法、《环保税》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等需要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协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