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
简介:通过对软法国内化演变的追溯可以发现,软法理论的特点在于强调软法的实效性。软法论者以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一标准将扩展后的法范畴划分为软法和硬法,其实质是从保证法实效实现的要素角度对法进行的一种新的划分。但这种划分造成了保证法实效实现中的二要素——认同与强制的机械分离,特别是在软法的触角从社会法领域延伸至国家法并导致国家法领域“一分为二”之后,更引发了软法理论与既有的国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在目前我国法治环境质量不够好的情况下,不适当地提倡软法对我国法治进步容易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如何真正推进法治,包括真正实现“软法之治”,是目前软法研究首先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
简介:【摘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纠纷的部门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一样必须有其价值追寻,只有在正确的价值指引之下才可能保证它是良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国际私法在正义制度的匡正之下追求利益的协调,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国际私法立法,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指引利益的协调一、概述从哲学角度讲,利益是主体给予客体的价值上的肯定。利益反映的是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团、社会)通过客体(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满足的某种需求。利益一般分为主体、客体、需求三要素。理解利益概念,必须充分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源于人的主观需求即自我满足的欲望。为了达到这种人性的自我欲望的充分满足,必须对客体进行合理的分配。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益与分配密切相关。利益分配必须合乎正义。所以,正义和利益又当然相关。关于利益和正义的密不可分性,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大卫·休谟给出了我们经典的分析,在其利益分析论中他认为人类两性之间的性欲,才是社会的最根本的起源。性是男女结合的基础,男女在性的牵引力下,结合成家庭,而家庭也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在家庭的生活中,人类的生活逐渐走向习惯和便利,这就又促使他们更加对社会生活感兴趣,最终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社会形成。“社会的起源是由于另一种有更为明显的弥补办法的需要,即性欲。正是它将男人和女人吸引在一起,而父母间的恩爱继续将它们联合起来,这样便产生了由父母统治的家庭、社会。正是在家庭里,人们从经验知道了社会的好处并且同时去适应它。”①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人类依据感性欲望,通过自发过程,自然而然地走向了社会。社会秩序状态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人性和财物。首先,社会中的人性和财物有其共同性,两者都不可能处于极端状态。什么是极端状态?就是说,人性有自私自立性。但是人性之中这种恶的一面,不可能发挥到极致状态。如果恶的一面无休止地发展,其个体的生存也将无从谈起。因为社会会因此走向崩溃;人性中也有善的一面,即一般而言的“慷慨”,而这种慷慨也是有限的。一个人爱自己的子女、亲属和朋友远甚于陌生人。人如果是绝对慷慨,人和人之间结成社会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