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 标签: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商事仲裁 合同法
  • 简介:经过热烈的审议、讨论和反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近视权都作了补充规定,而且特别增设了“救助实施与法律责任”章,其中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贻偿。这对于制裁重婚、“包二奶”和暴力、虐待行为,保护离婚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离婚 重婚 婚姻法 无过错方 无效婚姻 “包二奶”
  • 简介:行政法中的"及时"是个"模糊时间概念",如何判断既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及时"与否在主观上主体积极能动,客观上在允许的条件下积极作为,且时间上最短。"及时"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对公民权的保护,是实现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更有利于树立行政权威。未"及时"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与不合理性。而"及时"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人们对该行为的自觉认同程度。对未"及时"违法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继续履行义务是实现其法律效力的主要方式。行政"及时"不仅是种态度,更是种义务规范。

  • 标签: “及时”行政行为 违法性 不合理性 法律效力 继续履行
  • 简介:法官:两个月前,经家影楼提议,我与丈夫随其摄像人员到处地势比较险峻的水库拍摄婚纱外景。因发现地上有些湿滑,我丈夫产生过犹豫,但在我的要求下仍进行了拍摄。期间,我不慎被石块绊倒加之地滑而摔伤,用去医疗费用7532.7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影楼赔偿?

  • 标签: 婚纱照 影楼 赔偿 摔伤 外景 新娘
  • 简介:际法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帕尔马斯岛"案由仲裁人胡伯首先提出的,并逐步在领土争端解决实践和条约法中得到吸收和发展。本文拟从际国际法的角度对我国海洋领土争端,尤其是钓鱼岛列屿和南海问题进行考量。不仅结合争端各方的主张,而且对时际国际法中"关键日期"、与之紧密相关的"发现"与"先占"、"有效控制",以及所涉条约的际问题等进行分析,为我国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土争端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 标签: 时际法 领土争端解决 条约“不溯及既往既往” 关键日期
  • 简介:案情简介1994年2月1日李男起诉赵女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间、橡胶树400株归赵女所有,债务1600元由李男负责偿还,摩托车辆归李男所有;3、两个孩子均由赵女直接抚养,李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依法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 标签: 子女抚养费 离婚协议 裁判 再审 二审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仲裁当事人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多方仲裁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多方仲裁给现有的仲裁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其中最直接的冲击莫过于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问题。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首先对多方仲裁指定仲裁员的问题进行了澄清;然后,本文在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多方仲裁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接下来,本文结合现有主要仲裁规则归纳了多方仲裁指定仲裁员问题的解决模式,并对这些模式进行评析。

  • 标签: 仲裁员 仲裁制度 仲裁当事人 多方仲裁 公平待遇原则 国际仲裁
  • 简介:河南大律师李奎生为贪官辩护,收费30万元,祸由此起。县公安局以偷税罪和伪造证据罪将李律师逮捕,李冤坐牢狱3年,在全国最高法院的干涉下,2001年2月李律师无罪获释。出狱后,好多大学请他去演讲。2001年9月,原先曾抓李律师入狱的那家县公安局又下发纸“通缉令”,以第三项罪名再次要抓他。可怜,已是身无分文的大律师携带也是律师的妻子隐名埋姓浪迹天涯。

  • 标签: 律师 公安局 最高法院 伪造证据罪 逮捕 偷税罪
  • 简介:高某,男,45岁,农民,1997年7月17日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对方用镰刀砍击头部,当即镰刀的刃部被嵌入左颞骨岩部颅腔。经在场人员往外拔嵌入的镰刀未成功,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伤后20min进入昏迷。送医院途中发生抽搐3次,每次持续时间约10min左右。同时有大小便失禁。入院神志不清,呈昏迷状态。左耳上方颞骨岩部镰刀嵌入颅腔,露出颅外部分长8cm。伤口处有少许血液渗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腱反射亢进,右侧病理反射阳性,右侧肢体偏瘫。伤

  • 标签: 颞骨岩部 颅内 昏迷 医院 腱反射 病理反射
  •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 标签: 动态体系论 要素 动态力量 弹性规范
  • 简介:尽管我国新《破产法》未直接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作为公司法人破产界限,但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两者应当构成破产界限。当公司达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公司董事会的每董事都应当负有在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 标签: 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 申请破产 董事义务
  • 简介:原告:邰海瑞。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依原告申请作出关于平罗镇东二台子村邰海瑞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中告知原告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标签: 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 沈阳市 原告
  • 简介:人牙咬伤,损伤形成后的身体受伤部位的位置变化,能明显地改变牙齿痕迹的形状和单个牙齿痕迹间的相互位置,从而给鉴定造成了困难。德沃尔(1971)指出,牙齿痕迹原始形状的畸变程度使认定个人无法进行。只有在身体受伤部位被固定为牙齿作用

  • 标签: 相对位置 相互位置 原始形状 伤时 咬伤部位 沃尔
  • 简介:在刑事照相工作中,经常使用135相机附加接圈翻拍单字或指纹。但拍摄实物大或接近、超过实物大,照片中心会出现个光点,影响照片的清晰。为了消除光点,我们进行多次实验,找出了解决的方法。我们用尼卡、潘太康、开脑、莱卡福来克斯和海鸥DF五种有附加接圈的照相机翻

  • 标签: 光点消除 消除方法 相机近距离
  • 简介: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入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但仅限于消极抗辩权。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海运履约方
  • 简介:1案情简介1999年元月23日晚11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男,21岁)翻入某住户厨房内,抓起放在菜板上的菜刀进入卧室内,将睡在床上的江某全身砍击20余刀,致其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惊醒其家人后,周某惊慌中从4楼跳下摔昏,后被"110"民警捉获.经鉴定为虚构症在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引发的杀人案件.

  • 标签: 虚构症 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 案例分析 杀人案 尸检 精神检查
  • 简介:刑事部分因事实不清宣告无罪,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种观点认为,刑事部分事实不清.则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判决的事实也不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人民司法》“本刊研究组”即持此观点(见该刊2001年第10期第61页)。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 标签: 刑事 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 民事诉讼法 2001年
  • 简介:法官:我前不久在某商场买了双名牌皮鞋。商场出具的发票就皮鞋的牌子、产地、型号、尺码、价款等作了详细记载。我使用—段时间后,该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检验,该鞋系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消费者权盖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双倍赔偿皮鞋款共872元,商场却以我将皮鞋“调包”了,故意敲诈为由拒绝。请问: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索赔.是否必须证明没有对商品“调包”?

  • 标签: 消费者 证明 索赔 假货 质量问题 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