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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其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政治上意味着大大扩大

  • 标签: 香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问题 资本主义制度
  • 简介:<正>依据“一国两”的构想,中英两国政府圆满地解决了香港问题。这不仅使中国人民在和平统一祖国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而且为国家之间解决历史争端提供了新经验。正因如此,所以这一构想,不但在中国的大陆、香港、台湾,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称赞这一构想是“富有想象力的,最有天才的创造”,是“中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的关键”。国际舆论认为:这一构想是解决香港问题的最佳方

  • 标签: “一国两制”构想 社会主义 世界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本主义制度 香港地区
  • 简介:自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探讨过去的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角色之演变,具体包括对香港法治的实质贡献以及象征意义。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回归后“外籍法官”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主要具有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就其象征意义而言,文章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外籍法官”的存在仍相当重要。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将正式结束。

  • 标签: 外籍法官 本地法官 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治
  • 简介:关于股份合作企业是否新事物、是否为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否有光明的发展前景的争论由来已久,并仍在继续。我们没有必要做“算命先生”去对股份合作企业前途和命运进行预言,市场选择终会给出答案。面对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运作的无序状态,法律的使命是为其提供行为规范。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形态 立法规则 中国 经济法
  • 简介:<正>外贸代理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宜,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因交易所产生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除对上述业务作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外,还对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委托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 标签: 受托人 委托人 进出口合同 委托协议 外贸代理制 我国外贸
  • 简介:<正>一、乡村集体所有企业与乡村集体所有企业立法乡村集体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是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其前身是农村的社队企业,即原来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企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队企业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的发展才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办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

  • 标签: 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律问题 企业立法 乡村集体企业 企业财产 健康发展
  • 简介:法院对干预司法的涉案材料允许接收、转交、批办的习惯做法,实际上为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通道,法院内部已有的登记备案基本上流于形式。我们应换一种全新的思路从根本上加以改革,就是在舍议庭、承办法官与干预司法的涉案材料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即防火墙制度,只要不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律师、证人、公诉机关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合议庭、承办法官一律不得接收。

  • 标签: 司法公正 干预司法 登记备案 防火墙
  • 简介:保荐人被称为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守门人”。现实中,保荐人为迎合监管者或出于利益考量,极易失去独立性,导致其职能与法律地位的异化。因此,在现行的发审模式核准具有一定程度必要性的制度背景下,对保荐人地位进行重新架构,明确其与监管主体、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层次,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保荐制度作用的发挥.并将推动证券发审制度从核准向注册转变.

  • 标签: 核准制 保荐人核心主义 角色架构 责任规制
  • 简介:从外贸代理看民事代理制度若干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刘宏华关于外贸代理的评说与建议,时下著述颇丰。然而,笔者深感对此制度的研究目前大多尚停留在具体制度条文、技术层面的推敲与修补上。这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将外贸代理的问题提升至整个民事代理制度的...

  • 标签: 外贸代理制 民事代理制度 委托人 第三人 代理人 代理概念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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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辛亥革命之前,梁启超在“中央集权/地方自治”的框架下,强调了地方自治的价值与功能。在辛亥革命期间,梁启超针对“各省独立之事实”,在“单一/联邦”的框架下,论述了建立单一国家的必要性。梁启超对单一国家结构形式的认同,是中西文化交互影响的结果,其西方渊源,主要是经日本人转手的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其东方渊源,主要是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梁启超希望借助单一国家结构,在列国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实现富国强兵、救亡图存,体现了一个中国式“反联邦党人”对于国家结构以及国家建构皓想象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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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单一正犯体系近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张我国立法也属于单一正犯体系。单一正犯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片面追求克服处罚漏洞而又不能完全消除处罚漏洞以及有损构成要件定型性等诸多缺陷,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刑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说明我国属于区分正犯体系。以区分正犯体系的立法为基础,构建精致化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共犯理论体系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 标签: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正犯体系 共犯理论体系 精致化
  • 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目前,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工业企业法》的任务已摆在我们的面前。下面笔者拟就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意见,以求教于同行。一、集体所有工业企业的保护集体所有工业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所有工业企业,显然是一个经济

  • 标签: 集体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健康发展 占有生产资料
  • 简介:在欧洲债务危机和世界经济发展缓慢的背景下,欧盟着手普惠改革,出台了新的普惠方案。改革措施简化了普惠原产规则与认证程序,大大减少了一般普惠安排的受益国数量,缩小了受益产品的种类和范围,强化了普惠追加安排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除军火外之一切”特殊普惠安排,增强了普惠毕业机制。欧盟自我标榜其普惠改革旨在使这一贸易优惠待遇给予最需要的国家,其实质难免有贸易保护之嫌和经贸之外的政治目的。欧盟普惠改革无疑将影响中国对欧出口贸易,在一定的时期内中国对欧出口贸易的下降趋势势必难以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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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国两”下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在本世纪末,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中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不曾有过论述,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就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这就叫做中国特色。”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绝不允许同时有另一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并存和发展。而实行“一国两”后,就突破了“一国一”的固有理论和模式,形成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和

  • 标签: “一国两制” 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 《基本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简介:股票发行注册的改革已成必然趋势,但注册并不等于不进行实质审核。合规审核本身包含有实质审核的内容,而且,证监会不能对持续盈利能力等商业判断事项作出判断是一种误解。中国实行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会发生结构性重整。注册并不意味着“权力型”证监会的完全隐退,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更强大的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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