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治安问题是治安实现的障碍,治安问题运行规律的研究是公安学学科研究的基础内容,也是治安学知识体系逻辑演绎的重要环节。治安工作包括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各种治安问题的预防,治安学对治安问题的理解要兼顾执法和预防两个层面。治安学教材和著作中对治安问题相关内容的安排观点不一,有人将其作为核心内容来阐述其原因、现象和对策,有人将其作为客体内容作为治安治理的对象,有人兼顾两种观点。该如何在治安学中安放治安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理念上,治安学研究和治安工作既要有治安执法的规则意识,又要在国家整体安全观视野下看待社会治安问题,具有"大治安"或"大安全"的视野;原则上,要兼顾个体安全需求与社会秩序稳定,在特定政体和时代背景下来把握治安学建设;内容上,在治安学学科和治安学课程两个层次下来措置治安问题研究的内容。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简介: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
简介:农村发展离不开法治,通过法律规范农民的行为,使农村的各项工作都走向法制化轨道,但保障农村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规范的力量。农村工作只有注重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让法治、德治并驾齐驱,才能有效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蓬勃发展。
简介: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法律纠纷,并非各自完全独立,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逐渐介入私权领域,行政争议与和民事争议出现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状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成熟、规范的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常常出现程序混乱、诉讼周期冗长、矛盾裁判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未能充分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本课题以行民交叉案件的分类、特征、相关法律规定等基本理论着手,兼述域外一元制与二元制司法体制国家在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予以借鉴,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保障与监督行政权并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处理原则,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简介: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简介:我国政治实践中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作决定经过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体现集思广益和集体领导的优势。但是,如何集体讨论、集体决策?这就涉及议事规则问题。议事规则在各种集体行为中都是基础性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什么样的议题、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决策议程;二是经过了上述程序进入决策议程之后,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作出决定或者不作出决定。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尽管各个层级的决策体系中都有类似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很多规定要么被束之高阁、难以得到落实,要么其本身可操作性不强。议事规则应当在基本体制规则框架内制定,在程序上体现参与各方的权利,并且权责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