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写入总则,不仅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对整个刑事诉讼更是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非羁押诉讼是一项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形式,有关非羁押诉讼的创新实践在我国一些地方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其试验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从这一现状出发,采用比较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阐述了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存在价值、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建议。
简介:英国王座法院商业法庭Cresswelle法官于2001年5月22日就PetroshipsPTELTD.(下称“Petro”)诉PetecTradingandInvestmentCorporationandOthers(下称“Petec”)的“PetroRanger”轮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涉及三点:1.按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裁决存在影响程序并导致对Petro实体不公正的严重情形;2.根据第69条(2)款,对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上诉;3.根据第24条并以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为由申请罢免三名仲裁员。以上三点证明申请人已经并将蒙受严重不公正的后果。
简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有所区别,在实践中首先要定义何谓“专门知识的人”.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司法鉴定人的规定.可看出鉴定人的条件很多,必须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才能称为鉴定人.而对“专门知识的人”还没有如此细致准确的规定.新刑诉法虽然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名词,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所区别,但在民事诉讼中的专门知识人仍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审判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有了更深的认识.新刑诉法中所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其它专业问题,委托在科学、技术或者其它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