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所要移植的对抗制已经不是英美国家所独有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的有效方式。这为我们在中国移植对抗制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技术参考方案,只要对之进行符合国情的改造,扬其长处,补其短处,完全可以在中国移植成功。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改革庭审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无论其成功或失败之处,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借鉴和吸收对抗制的合理成份,改良中国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诸如“先走后审”、“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上批下判”。‘’控审不分”、’‘辩护职能低弱”等一系列弊端,使庭审完全流于形式,被告人和律师不满意,法官和检察官同样也不满意,因而革除流弊,进行
简介:组织人民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全区乃至全国许多省区目前都在普遍采用或深入开展,或多或少地收到了一定成效。其中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从根本上强化了"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大了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就我区各地的实践而言,"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已得到了社会的肯定。若从进一步完善评议工作的角度看,我们在充分认识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同时,对其稳含着的一些有待关注的问题也应作一客观剖析。这并非指"评议"这种方式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指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某些负面影响,亦即评议的系列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未能达到民众期望值所产生的一些社会反响。一、因"雷声大、雨点小"所导致的失望。从
简介: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简介:<正>一、立案程序特征之反思在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立案"程序。该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立案程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启动的标志。首先,立案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方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