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已成为我国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提高专利纠纷的和解效率,对于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国200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专利诉讼案件的研究发现,融资约束和声誉机制在企业诉讼和解以及上诉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有所差异。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弱,当事人越不易和解且越倾向于上诉,而融资约束较强的上市公司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同样也难以达成和解且倾向于上诉;注重声誉的公司在调解阶段往往不易和解,但在判决阶段也不轻易选择上诉。这一发现对厘清企业的专利诉讼动机,从司法层面促进专利纠纷的解决,设计与完善“激励相容”的司法调解制度和上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本文在呈现一个健全"司法生态"圈,其法律生命之发展与演化情形。2007年7月以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提起刑事二审上诉,毋须叙述任何理由。立法机关为改变此无效率之上诉制度,乃修法规定二审上诉书"应叙述具体理由",否则生驳回之效果。作者搜集新法实施后一年期间内,与此有关之"最高法院"全部判决、"高等法院"925件判决,藉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之方式,发现:(1)"最高法院"对"具体理由"之解释,采极为严苛之见解,"篡改"二审之覆审制为事后审制;(2)在二审上诉遭驳回的案件中,有98.5%的被告皆无辩护人,应可推论新法已对贫而无力聘请律师之被告,筑起上诉的鸿沟。此研究一经发表,即引起人权团体高度重视,乃请求"监察院"调查。"监察院"在翔实调查后,严厉指摘"最高法院"剥夺当事人第二审上诉权,悖离"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基本权,自有违误。在遭受学术机关、人权团体、"监察院"之指责后,"最高法院"亦体悟先前见解之瑕疵,乃开创新的诉讼理论,作出崭新判决以填补先前所筑之上诉鸿沟。二审上诉之法律内涵,在短短二年内,历经立法院修法、"最高法院"严苛解释、学者超然之理论与实证分析、人权团体之积极游说、"监察院"之介入调查,最后"最高法院"非但改变其先前见解,甚且扩大对被告人权之保障,此法律生命之发展过程与因素,或许值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