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国家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反映的是国家之间在对地球空间产权私有化过程中的分配矛盾。建立在私有化分配方式基础上的领土主权争端已经成为威胁国际稳定、阻碍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应对领土主权纷争的传统手段也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争议领土公地化为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纷争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通过订立维护领土公共性功能的国际条约、创设有效的多边协商机制以及强调多元行为体的共同参与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将争议领土公地化,从而克服由私有化分配方式制造的困局。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已经出现了运用公地化策略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纷争的成功实践、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国际社会应对南极洲主权争议的"冻结主权"原则的实践,中美洲三国对丰塞卡湾的共同行使主权。这些成功实践既涉及地球特殊空间,也涉及一般化的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通过对国际社会中成功实践的考察,探索实现争端领土公地化的关键要素,有助于丰富应对领土主权争端的思路和手段。
简介:《中韩渔业协定》是中韩两国在尚未达成划界协议的情况下,为维护渔业正常作业秩序所做出的临时性安排。然而,自2001年《协定》生效以来,中国渔船非法、不报告、无监管(Iuu)的作业行为使得渔警纠纷频次不减反增,甚至屡屡发生恶性暴力事件。随着《中韩自贸协定》的生效,中韩在水产品方面的贸易关系将从垂直互补走向平衡竞争.捕捞业将面临更激励的竞争环境,生产效益将受到影响,结合中韩两国对非法捕捞问题日益重视,IUU捕鱼行为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为化解中韩渔业纠纷、使我国渔民的生计得到持续保障,我国对内应采取经济手段预防IUU行为.加大对非法捕鱼的打击力度,做好渔民弃船转产的保障工作;对外应与韩方进行有效沟通,实现互信、统一执法形式和手段、呼吁文明执法。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1919-1923年,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并希望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经过长期多次的谈判与磋商,中俄双方最终于1924年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俄虽然在协定中放弃了部分在华的特权,但出于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保留了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的实际控制权,损害了中国的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通过国家利益具有的冲突性与合作性的双重属性来分析苏俄早期对华政策,可以发现其政策的两面性。因此,对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不仅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应该注意到其消极的一面。
简介:2017年9月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公布了最终裁决。特别分庭认为两国不存在默示的海洋划界协议,遵循了海洋划界的国际判例在认定存在默示协议上的高标准。通过采用“等距离/相关情况”的方法实施单一划界,特别分庭维持了国际海洋划界规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对于加纳在争议水域内实施的单方面油气开发活动,特别分庭认定加纳没有侵犯科特迪瓦的主权权利,也没有违反善意协商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但这一裁决有可能会鼓励其他国家在划界前的争议水域增加单方面的油气开发行为。对我国东海和南海的争端解决而言,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应加强对最新的国际海洋划界判例的研究,为谈判和协商解决海洋争议做好充分准备。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正深入推进,投资争端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面对新形势,固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已完全暴露,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要求。同时,亚洲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首选区域,但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却出现了大量失败的投资项目。基于此,为妥善解决可能由“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引发的争议,应尽快建立以亚投行为主体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的实体规则构建中,需要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司法体制与环境,物化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沿线区域内我国国有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作为解决突破点,以期增强各方合作信任感,提升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
简介: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