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古典经济学侧重的是私人领域,探究的是既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体行为,它通过供求关系的分析来剖析现状产生的原因,不但具有强烈的建构性,而且也表现出为现状辩护的特点;相反,法律制度则属于公共领域的课题,它所规定的是人们的应得权利,要体现社会正义和人本关怀,从而本质上应该是演化的和关怀弱者利益的。正因如此,法律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力量的较量和博弈,对它的分析也不能仅仅用基于供求的收益—成本范式,而是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路线;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旧很不健全,还不存在私利和公益自然和谐一致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