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
简介: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在韩华侨人数变化的趋势、有关在韩华侨研究的概况进行了分析;从政府对华侨的关注及政策的改进、韩中民间经济贸易关系加速、韩国华侨扩大对外交流的努力、华侨学校的再兴等方面阐述了韩中建交后韩国华侨社会的变化;并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对韩国华侨地位加以评估。结论是,由于韩国政府对外国人政策的变化,中国人在韩国的影响力日趋显著;受教育、人才等因素的影响,在韩华侨在韩国的地位并无明显改善;随着新华侨影响幅度的加强,在韩华侨社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韩国政府对于外国人的政策已有相应程度的改善,包容多种文化的政治态度应予以肯定。
简介:“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懂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