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察法(草案)》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监督、调查及必置的职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强制性炎分措施,引发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否应当修改宪法及被调查对象宪法权利保障问题的争议。本文从宪法学及国家学说的角度,论证设立新的国家机关宪法授权的方式:探讨草案中对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新的立法授权,还是对原有监察制度的职权整合和相关法律修改。如果是新的立法授权,只需要废除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达到法制的统一性,而不存在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则应当遵守修改法律的立法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