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管制形的存废问题,在刑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有过争议.当前,在酝酿修改现行刑法和完善我国刑法制度中,一些学者又提出新的看法.现将几种不同的观点综述如下:一、我国管制刑的存在是有根据的,刑法应予保留管制刑是我国刑法的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已具雏型,当时称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管制刑得到很大的发展,对管制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好些没有现行活动,罪恶不大,但又须给予一定的惩罚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普遍运用管制刑.我国现行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采用管制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经验,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滥用管制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对管制的对象、性质、内容、期限以及执行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长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践证明,管制是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其一,对于犯罪较轻,但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达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其二,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可以少捕人,减少监狱和劳改场所的负担;其三,犯罪分子被判管制后,在原住地劳动或原
简介: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