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仍然极为突出,仍有部分环境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查处。科学的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如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简介:2017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难题提供了合法依据。但在实践中存在着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职权分工"无缝衔接"不足、环境犯罪证据证明力薄弱、检察院法律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通过建立"三诉合一"诉讼机制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加强三部门职权分工的衔接密度,完善两法中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的衔接,建立网上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缩小环境违法犯罪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强化检察院"两法衔接"上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顺畅衔接扫清障碍。
简介:摘要: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各个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去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了,没有办法去满足现代发展的需求。但是近些年来国家在不断的通过国家发展实践来调整整合中华人们共和国的行政法,它的更新是顺势产生的心的产物,它能够把综合的各个方面的关系通过各种立法条例来进行处理以此得到各方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可以使立法的公平性能够更好的进行实现,同时也给我国社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创新的手段,它进一步增强了公民关于我国社会管理工作各种问题的积极参与权以及知情权、表达权等,还可进一步的实现社会公众参与的和谐法制良性循环。
简介: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不同,既要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则,又要贴合国家设立检察公益诉讼的初衷,让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在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上,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不能忽略,包括最基础的法律文义解释方法。法官审理案件时可通过典型案例及本院过往案例初步判断诉讼证明对象,再对新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审理负担,便于快速确定关键性事实。
简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没有任何制定法依据,相关规则散见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中,仅概括规定其受案范围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就现实案例实证分析,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较为集中体现为行政不作为。为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规则建构和体系解释来明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在受案范围界定的标准选择上,应当兼顾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在受案范围界定的路径选择上,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厘清和解释肯定式的概括与列举规定,细化否定式列举以规范排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