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遍施行的错案追究制将刑事二审改判一律作错案对待,值得质疑。该做法假设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和上级法院判决即为正确判决,具有非科学性;从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与解释、司法政策理解与运用、法官的不同个性与集体审判制度的异化等方面考察,判决具有不确定性;错案追究制的实际运行状况表明.该制度不但无助于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反而出现破坏审判独立,造成审判分离、轻纵犯罪以及上下级关系紧张和庸俗化等负面影响.使上诉失去意义。改判是上诉的必然产物和二审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表现.并非对一审的全盘否定。建议消除对改判现象的误解,并引入法官过错责任原则.重新定义错案,建立科学有效的错案追究制。
简介:《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有关责任追究机制的框架设计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破产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和运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中心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实现方式以及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与职权。逐步明确和完善以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法院职权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企业破产法》所设计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制度保障。
简介: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依法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了“依法确认”,国家才对受害的相对人给予赔偿。但是,“依法确认”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比如由哪一主体确认,如何确认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却并未作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作法。这些因素,已经较严重地防碍了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行政赔偿确认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