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之一。就制度沿革而言,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根据行刑衔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与探索阶段(20世纪50年代-2001)、建立与发展阶段(2001-2011)、反思与完善阶段(2011年-至今)。自上世纪50年代,在相关的法律中就出现了行刑衔接制度的雏形。在随后的一个甲子内,无论是在规范形态、适用原则、还是衔接机制等方面都经历了一系列发展变化,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从更广阔的视角,从制度发展与理论研究两个层面上,遵循历史的脉络,分析探讨不同阶段中行刑衔接制度的原则、规范、机制以及不足,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刑衔接制度。
简介:摘要:扁平化管理的概念是指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使企业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从这一思路架构到医院行政管理的角度,便是简化医院的管理层级以及对行政管理队伍的优化。进行医院行政管理的扁平化,才能进一步深化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才能确保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简介:摘要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及改革,使得当前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在经过初步实践尝试后,高校行政管理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针对性探究。本文就从当前行政管理的现状分析入手,对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实行固守与创新相结合的意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结合固守与创新的策略,以期为当前高校行政管理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帮助。
简介:摘要纵观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实践以及我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我国生态环境政府管理体制应该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协调和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等五大主要职责,体现为决策力、执行力、监督力、协调力和生产力等“五力”。遵循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原理、职责分配和事权划分原则,本研究提出资源与环境统筹的环境与资源部、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一体化的生态与环境部、强化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监管的环境部、深化改革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环境保护部等四种改革方案。根据四种改革方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协调性要求”和“实现难易程度”,建议在深化改革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环境保护部基础上,启动强化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监管的环境部改革方案。
简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行政诉讼立案是实施形式审查,还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程度,一直是困扰立案部门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所在法院在立案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遇到的困惑出发,分析指出纯形式审查的登记立案方式在实践中导致的困境,包括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立案部门难以审查的程序,有可能将原告在其他部门“遭受的不公”的怨恨转嫁于法院,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得出有限实质审查的结论,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最后就如何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程度和排除审查事项提出几点粗陋的看法,以期对行政立案工作规范化有所裨益。
简介: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事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事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许人为国企时,在实施优先股制度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商事特许对国企进行有限控制;当受许人为私企时,通过在特许合同中加入国企监管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对私企进行有限控制。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优先股分红、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等获得收益。本制度贯通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在推进国企改革及应对TPP国企条款的挑战、合理拓展财政收入、达成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等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简介:摘要消防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内涵社会服务,l951年,社会服务这一学术词汇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管理系的教授理查德•蒂特姆斯首次提出。社会服务也即人身社会服务(PersonalSocialService)(英国)、社会关照服务(SocialCareService)(北欧),指群体或个人通过协助性服务来满足社会或他人需求,是社会化发展到较高程度时群体或个人行为的外在表现。消防力量作为部队体系中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分支,其行政执法目标与具体任务本身即具有极强的社会服务要求,不论是消防救援还是消防监督,其主旨都是为有所需要的个体提供差异性的“帮助”行为,以此来维持社会结构的平衡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服务是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蕴含的人性化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