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健美操是融体操、音乐、舞蹈、美于一体,通过徒手、手持轻器械和用专门器械的操化练习达到健身、健美和健心的目的的一种新兴娱乐、观赏性体育项目。而人类所追求的身体状况的最高境界就是“健康、力量、美丽”。因此,健美操受到广大青少年的青眯。在健美操的教学和练习中,不仅要求学生动作协调性好,有较强的音乐节奏感,还要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在高职院校中,一部分学生来自于农村或偏僻的山区,进入大学以前从来没有经过这方面的训练,对健美操缺乏了解。而一部分城镇学生在接受过音乐或舞蹈的训练,在音乐节奏感、动作表现力方面都较好。面对着学生健美操基础的参差不齐,采用分层教学,经过几年的尝试和探索,教学效果很好。
简介:【摘要】逻辑知识几乎都是潜在地转化为思维方式在法学中得以运用,很少明确地将一逻辑规律作为论辩之理由进行运用。本文介绍一种较有影响的逻辑理论“类型—分层”理论,并尝试论述其在法律中的运用。并指出,虽然所有的逻辑法则都具有形式性和抽象性,但该理论在法学中的运用,却避免了此一弊端。【关键词】“类型—分层”自我指涉法律悖论独立性众所周知,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系统的逻辑思维成了各个学科“科学”的基础之一。然而,逻辑本身在其发展的一开始及其过程中也遇到困难,最为显著的是各种悖论。为了克服这些涉及学科基石的困难,逻辑学家们针对具体的困难提出各种理论。为建立其数理逻辑,罗素需要解决一类形式逻辑悖论,为此,他提出了“类型-分层”理论。这一理论被证明,在逻辑学和数学领域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对于破解法律推理中的许多困境,这一理论同样具有启发意义。虽然,自霍姆斯的《普通法》以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