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重型颅脑损伤术中急性脑膨出的原因及处理方法.方法回顾性分析21例重型颅脑损伤术中急性脑膨出患者的临床资料.结果术中急性脑膨出主要原因为迟发性颅内血肿13例,急性弥漫性脑肿胀4例,外伤性大面积脑梗死2例,广泛性脑挫裂伤1例,严重脑组织缺血缺氧1例;经对脑膨出原因综合处理后均关颅成功.术后给予综合治疗,格拉斯哥预后(GOS)标准评定,患者存活11例(52.4%),其中良好4例,轻残3例,中、重残3例,植物生存1例;死亡10例(47.6%).结论术前准确评估、术中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为重度颅脑损伤术中急性脑膨出有效防治措施,可减低致残及死亡率,改善患者预后.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