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了解汾城人说普通话时在声母、韵母上表现出的方言特征,为分析说话人是否为汾城人提供借鉴。方法通过田野调查法将普通话与汾城方言的声韵特点进行比较,通过实证观察并分析汾城人说普通话时所体现出的声韵方面的方言特征。结果从语音方面的声韵特征能够较容易判断出普通话口音较重(三级、二级低分)的汾城人,而对于普通话口音较轻(一级或二级高分)的汾城人则仅在声母[V]、单韵母[e]、后鼻音[iΛη]等声韵方面具有汾城方言口音特征。结论运用4类以上声母、6类以上韵母方面的汾城口音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出普通话水平三级使用者为汾城人;运用2类以上声母、7类以上韵母方面的汾城口音特征,能判断出普通话二级使用者为汾城人;对于普通话口音较轻(一级或二级高分)汾城人的判断则需联合声调、词汇等特征来进行判断。
简介:1案例资料王某,男,26岁,保安.某年12月28日7时许,在卫生间刷牙时,突然倒地死亡.尸体检验(死后6h):尸长186cm,体型瘦长,四肢细长,双脚拇趾内收,其余四趾呈杵状趾、屈握状(见第19页彩图1).心包外观饱满、青紫色,剪开心包腔积聚暗红色血液500ml,心脏重360g,左心室壁厚2cm,右心室壁厚0.4cm.主动脉根部内膜上有一横行破裂口,长2cm.破裂口对应的主动脉外膜上有一圆形破裂口,长2cm,与心包腔相通.升主动脉壁被分隔成大小不等的囊腔状,升主动脉腔扩张,周径10cm.肝脏1400g,在肝脏脏面、左右肝叶交界处左肝上有一个小舌状的肝叶,宽1.5cm、长3.5cm,肝右叶增大、变形.
简介:【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