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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有关水资源的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而运用刑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则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针对水资源保护的明确条文规定,致使水资源缺乏了来自刑法切实有力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强化对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完善。

  • 标签: 水资源 刑事立法保护 实害犯 罪名模式
  • 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 标签: 水资源所有权 公共用物 总有 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
  • 简介:海南省确立了生态立省战略.将建立“国际旅游岛”作为宏伟蓝图,需要优质的生态环境和相关的司法服务与之相配套。丰富的降雨以及地表、地下水资源和漫长的海岸线构成了海南水资源系统是海南最具有特色和优势环境资源。然而,海南省水资源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如何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是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一道刻不容缓且不可回避的课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 标签: 地下水资源 保护公益 海南省 诉讼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
  • 简介:从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治理的现有法律体系出发,通过对各涉水主体在流域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下的行为加以分析,可以揭示现有水资源治理中存在的治理主体单一、机制分散、缺乏监督和救济途径等问题,其中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行政体制中条块分割的组织特点、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政府和各行业间缺乏合作等。结合目前珠江流域水资源污染治理现状,解决的对策在于:一方面是横向政府之间通过具体的机制形成磋商协作的长效机构,并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扩大民主参与主体,提升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和职权。提供流域合作的综合平台。

  • 标签: 跨区域 水资源 治理 污染 珠江流域
  • 简介:美国水资源保护法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出一系列新发展,传统的河岸权开始转向行政许可:积极稳健地推行水市场改革;采取一系列财政经济手段消除或减少非点源污染;努力提高公众参与和公众意识。这对于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 标签: 水资源保护 河岸权 非点源污染 公众参与
  • 简介:日本的判例不是制度上的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是事实上的法源,在形成、创设法规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如何抽取判例的问题上,法官和学者基于对判例本质的不同理解而采用不同标准,前者不区分主论和旁论,后者则严格区分。只有最高法院有变更判例的权限。在刑事法领域,根据判例变更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对其溯及力有不同认识;在民事法领域,最高法院不禁止判例变更的溯及性适用。

  • 标签: 判例 法的渊源 判例效力 判例制度 日本法
  • 简介:模式不是制度的等同物,研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就不能仅仅从模式设计入手,深藏在模式背后的是价值和程序的约束.以世界违宪审查模式的价值认同和程序司法化为参照,以价值--程序--模式为分析框架,是构筑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进路.机构独立、解释权威、程序合适是进行违宪审查的基础要素.否则,再完美的模式设计也无法真正运行.

  • 标签: 违宪审查 价值 程序 模式
  • 简介:在欧元区实行统一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各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从《罗马条约》规定的收敛标准,到《马约》规定的财政趋同标准,再到《稳定与增长公约》制定的财政约束规则,核心都是为成员国设定财政赤字和公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不超过3%和60%的上限指标,以此保证欧元区的财政安全。财政约束规则还进一步完善了超过上限的豁免条款和过度赤字程序。然而,由于其惩罚措施的强制性不足,欧洲债务危机还是不期而至。应对欧洲债务危机的主要方案是提供财政救援,根本对策则是通过财政契约来加强财政纪律。

  • 标签: 财政约束规则 《稳定与增长公约》 欧洲债务危机 财政契约
  • 简介:一、背景简介(一)泸沽湖水资源状况泸沽湖位于我国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接壤区,是一个高原深水湖泊。最大水深93.5米,水深超过50米的湖区约占全湖面积的一半,平均水深为40.3米,居我国深水湖的第三位,仅次于天池和抚仙湖。湖水库容量为22.52亿立方米,

  • 标签: 泸沽湖 自然环境 母系文化 建议稿 管理法 水资源
  • 简介: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 标签: 给付行政 行政私法行为 公私合作约束模式
  • 简介: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定性为刑诉法意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其决定权应当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最具中立性的法院;约束期限应以鉴定意见做出后至强制医疗决定送交执行为基准作出限制,执行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在普通精神病院设置临时保护约束区作为其专用约束场所;通过引入构建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来弥补鉴定意见做出前精神病人被羁押的法律依据空白。

  • 标签: 强制医疗 临时 保护性约束
  • 简介:分析中国法官的遴选与退出机制,可以发现,中国法官群体是低同质化的,因而其对于不同激励因素的态度也存在较高程度的分化,与同质化的西方法官群体相比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中国法官的外部环境约束既不同于英关法系法官,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而主要体现在科层制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严格的法条主义和能动的服务于本系统的利益三大方面。未来的司法改革需要注意法官的外部环境约束才能更好地发挥效果。

  • 标签: 法官 同质化 外部环境约束 科层制 法条主义 能动主义
  • 简介:《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具有选择适用的特点,仅对选择适用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在决定是否选择适用该制度时,首先必须考虑自己将受到怎样的约束.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就《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的约束对象、约束事项、约束内容和约束性质等展开深入分析,认为《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对选择适用国施加的约束是特定的和明确的,这种约束有助于促进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管辖权 排他性管辖协议 未决诉讼
  • 简介:<正>自1998年以来,高等教育领域关于学位纠纷的申诉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高等学校频频成为法庭上的被告,与初期学界惊呼“法院干涉学术自由”不同,如今更多的学者意识到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司法对国家权力以外的公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如何在教育领域尤其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事务上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高校的使命是“要培养会思考、工作有效率以

  • 标签: 权力行使 教育法制 答辩委员会 学生合法权益 法规授权 处分权
  • 简介: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那么,当单个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依此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服务费后,没有履行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义务时,单个业主是否可以依此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标签: 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 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 果业 申请
  • 简介:国外对于农村消费信贷问题鲜有法学学科的研究,较多的研究是从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学科进行的,尤其是经济学学者对农村消费信贷进行着持续的、全面的、系统的研究,文献非常丰富,成果非常丰硕,理论体系较为成熟。从现有文献来看,他们的研究成果中有不少农村消费信贷法律促进机制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体现为健全农村消费信贷双方,即信贷机构与信贷客户的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上。这些分散的有关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的研究不乏真知灼见,对于我国从法学学科的相关研究及制度健全具有启发意义。

  • 标签: 农村消费信贷 促进机制 激励与约束 国外研究 启示 法律完善
  • 简介:<正>近年来,法学界集中讨论了我国应采取何种违宪审查模式以及是否应当引入宪法诉讼机制等体制方面的问题,这些讨论是非常有益的。但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涉及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引起国家权力配置方式的改变,需要对政治和经济利益重新整合,因此需要树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观念,理性地审视传统宪法观念与违宪审查制度蕴含的宪法法理之间的内在冲

  • 标签: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解释 宪法诉讼 宪法至上 权力配置 符合宪法
  •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 标签: 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类型
  • 简介:<正>贺卫方(以下简称贺):非常荣幸,在今天突然降温的时刻来到特别温暖的中山大学法学院,今晚我们将进行对话式的交流。大家看到这个题目,可能会想到我的同事朱苏力教授写的一本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可以说是他的成名作。我们经常会共同地去思考中国法治这样的一些问题。朱苏力教授1992年回国后就开始潜心思考中国的法理学或者说法治到底朝哪个方向走的问题。这个问题思考的结果,就是成就了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特别有意思的是,他在美国留学七年,接受了非常完整的人文科学和法学的训练,而留洋回来居然倡导本土资源,认为法治的基本根基要立足于本土资源。当然本土资源到底是什么含义,苏力先生认为很多人对他有些误读。与其说本土资源是我们的历史资源,不如说是我们这些国民在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些非正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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