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简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说二者是能够一致的。法治及其保障制度需要改革.要在深化改革中完善,比如司法公正就需要全面的司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但是并不是每一种改革措施都会促进法治的完善。因此本文关注的重点就在于何种性质的改革能够通向一种中国语境的新型法治的建立。本文不求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所有问题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详细说明,而只是对其中一些核心的问题进行框架性论述。下文首先区分了法治的双重内涵及其相关的改革着力点,并重点就权力的法治管控进行论述,即哪些权力才应当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