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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95年6月,张立新、黄建新、王德众3名骨干律师毅然辞去公职,组建了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由此,张家港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宣告成立。这几个创始人以敢创大业的勇气和坚韧不拔的毅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实现了“一年打基础、二年求发展、三年上规模”的预定目标。目前,该所已拥有5名合伙人,11名专职律师,各项业务实绩在张家港乃至苏州市都遥遥领先。

  • 标签: 超越自我 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法律顾问 合伙人会议 执业律师
  • 简介:新年伊始,《人民政协报》(2002年1月10日)发表大块文章,题为《问诊中国医疗:医疗纠纷依然无药可医?》十分警醒尖锐地提出了如何应对医患纠纷激增引致恶性事件频发的问题。

  • 标签: 中国 应对 问题 根本 新年 尊重
  • 简介:建设法治中国既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这个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以为,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简言之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至关重要。笔者如此主张的理由有以下四点:首先,司法权的性质要求司法独立。

  • 标签: 法治中国 司法规律 司法机关 司法独立 法律至上 纠纷解决
  • 简介: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

  • 标签: 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 人大常委会 个人 尊重 地方组织法
  • 简介:发挥自我教育的特殊作用,是现代教育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正确认识并创设、优化主体自身的心理环境,将为自我教育的启动和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条件。而且,心理环境的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自我教育的成败,进而决定着人的发展方向和成长速度,直至影响到国家的整个教育工程。

  • 标签: 心理环境 自我教育 实施条件 辩证关系
  • 简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 标签: 法律体系 法治 实质法治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 简介:法律家长主义是支持国家对自我损害行为进行干预或惩罚的政治道德原则。在我国学界关于代孕、器官买卖和自杀等社会议题的争论中,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成为争论的核心。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从价值中立的自治观出发来反对法律家长主义,并不具有说服力。自治必须放置在共同善的语境下才能展现出其道德意义,这为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提供了道德依据。法律家长主义能够在法律教义学中得到妥善地安置。在刑法实践中,经由辩护梯度的上升,法律家长主义为被害人同意和自我损害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刑事立法中的一些难题。

  • 标签: 法律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自我损害行为 犯罪化
  • 简介:"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 标签: 自我混淆 混淆可能性 社会规划论 消费者利益
  • 简介:劳动权不再局限于物理意义的生存价值,自我实现价值上升为本位价值。自我实现是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行为联动力的结果,包括“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两个要素。劳动权是自我实现和宪法秩序的整合规范,是一种社会国基本权利,其本质归结干人的自我实现。从宪法规范演进看,自我实现始终作为劳动权的显性价值而存在。劳动权保障和人的自我实现,需借助于劳动权功能构建,以劳动权的客观价值秩序促进自我决定,以劳动权的主观权利属性保障自我开展。

  • 标签: 劳动权 基本权利 自我实现 宪法秩序 多元社会
  • 简介: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它只是一条针对办案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与国际上的反对自我归罪权差距很大。考察反对自我归罪权在英美的起源和发展,有助于人们从法理上明晰为何应将反对自我归罪作为权利对待,尤其是它的宪法化,会为政府追诉犯罪设定一个不可逾越的基本人权保障界限。由其引申出的沉默权,亦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模式转变为“证明指控”模式,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中立听审,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 标签: 自我归罪 反对自我归罪权 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