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国家与公民关系以及刑事诉讼两个层面。就前者而言:该制度有助于促进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有助于实现被告的基本人权,以及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就后者而言:该制度较之其他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能够确保辩护质量及效率、能够节约司法成本、以及能够借助“公设”身份,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良性的沟通平台,达到改善整体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公设辩护人制度是解决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低下及辩护品质不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更是落实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重要制度设计。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