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计82项条款,对实施了近20年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法”)共计101条,比旧法的79条增加了21条.相对于旧法,新法从体系、内容和监督的强度上都明显有了很大的改进.
简介:上海市机管局局长赵永峰同志在局做优服务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要增强服务共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方式,使做优服务成为全局、全系统工作的新常态。近年来,市机管局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应财政体制的改革,在保障局各部门的工作经费使用和核算规范化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局的工作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相应地财务管理工作也必须适应这些变化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财务管理要进一步做优服务,必须思考国际公共管理潮流对我国行政管理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并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财务管理的服务对象,即局中心工作和局属各处室各部门的业务需要,从需求导向出发,更好地服务于局中心工作和局属各处室各部门。
简介: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财政预算的法治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要真正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就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预算法具有经济法与宪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两方面的属性统一于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充分认识并把握预算法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对于科学构建预算法理论体系、合理安排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预算法实际运行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财政预算法治化就是要分别在宪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加强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和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之内,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预算法治化路径,应当是我国今后财政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
简介:在各国预算体系中,“省”这一最高层级的地方预算单位承上启下,连结中央政府和省以下地方预算级次,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如果政府间税收竞争超过合理限度,就有可能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破坏利益分配公平,法律规制税收竞争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规制路径的设计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亟需理论研究支持。就我国而言,省级预算单位交错充当四重截然不同的法律角色:既包括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省内税收竞争正当与否的裁判者等基于权力的角色,又包括省际或部省县税收竞争的参与者这一源自权利的角色。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之所以可能,主要经由规范创制与行为限禁的复合路径,以系统规制发生机理迥异的省内、省际和部省县税收竞争。改进税收分成规则可以避免税收竞争过度,而限制或禁止有害税收竞争,则有助于维持税收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