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案例分析法由于在诸多学科的教学中收效显著,开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中获得普遍的应用。本文以一段有关唯物辩证法的案例分析为例,对案例分析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的适用性提出质疑,强调在使用任何教学方法之前应首先反思方法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契合度与相关度,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简介:以参究某个公案而悟道的禅法称之为“公案禅”。大慧宗果及其同时代的著名禅师,除了曹洞宗重视以静坐观照入道之外,大部分临济宗、云门宗的禅师都是以公案禅而开悟的。因此可以说,在禅宗禅法发展历史上,继“祖师禅”(六祖以下至五宗分灯之前)、“分灯禅”(五宗分派时期的各宗禅法)之后,存在一个“公案禅”时代。杨岐方会、黄龙慧南时期,他们对于颇有些复杂的五家纲宗不予理会,重视直接通过公案启发学人,指授心性,当时流行的禅法多以参究公案为中心,“公案禅”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自分灯禅后期(约北宋中期),又兴起了一个“公案禅”时代。与公案禅之流行对应的是文字禅的兴起,“文字禅”正是围绕着“公案”这个中心而兴发,实质上还是“公案禅”的一种表现形式。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大慧宗杲提出了一种新的公案参究禅悟方法——“看话禅”,并深刻地影响了此后元明清时代的禅法。看话禅本质上还是属于公案禅的一种精要形式。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