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以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
简介:摘要 通过对现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案例分析和行政前置要件的学理分析,造成本罪名适用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刑事不法依赖于行政不法判断,但是行政前置要件的前提模糊,“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所规定的主体不明,责令改正的性质和内容均没有相关规定,导致行政法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衔接。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合理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作出的标准,增加相关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破除行政不法对刑事不法判断的制约。
简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给投资者营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并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相关法律执行的透明度。新《公司法》将董事"受信忠实"的概念第一次引入到中国法中。"受信"概念源于普通法系中的衡平法系统,但普通法系统与衡平法系统在法学与管辖上并存之双轨制度在中国大陆法系中却不存在。本文将由此探究以单纯书面立法的方式引入衡平法中"受信"概念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要在这个概念被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前对其作出详尽的定义,"受信"理论的衡平法特性并不会真正阻碍其转化为我国的法律概念。为对上述观点作出阐释,文章以新《公司法》中"禁止董事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这一具体规定为参照,结合案例讨论了通过对境外司法实践的借鉴、立法机关衡平法技巧的培养,以及更仔细地考察现行的国内法则,来帮助弥补单单引入一个空洞的"受信"概念不足的可能性。
简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下充当着不同的角色l在经济生活中,自然也担当着不同的经济角色,如在工作单位,每个人就是一个劳动者,单位的领导就是一个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商店里,就存在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同角色;从国家生活角度而言,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一个纳税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可能成为储蓄者、投保人、股东等投资者,每一个经济角色都存在着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政治课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有着直接的关系;对于引导学生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也有着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