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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们应坚持法律及其研究的多元性、坚持视野的广阔与开放,多路径地探求法的轨迹,而不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否则,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就不能适应复杂、多元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的法学研究过于局限在法典范围内的思路,是否应该自省一下了。我的看法是,应进入与活的社会、文化领域,进入与其他学科相交融的领域,否则,法学是没有出路的。

  • 标签: “法律亚文化关系” 法律关系 法学研究 法官文化 多元性
  • 简介:法学关于"什么是法律"以及所谓"真正的法律"的困惑,主要不是来自于法律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来自法律的适用。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具体而现实地使"法律"具有了规范有效、事实有效和伦理有效三种不同的面向。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存在不同面向这一客观事实,深刻地揭示出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及适用对于人们认识所谓"正确"的法律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 标签: 规范有效 事实有效 伦理有效 实践塑造
  • 简介:新时代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务检察事业发展,坚持时代精神检察特色,坚持检察理论实践创新。在具体方法上,首先要坚持文化育检,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发挥检察文化引领促进作用;其次,坚持文化兴检,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发挥检察文化凝聚激励作用;再次,坚持文化强检,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发挥检察文化服务发展作用;最后,坚持文化活检,改进活动方式方法,发挥检察文化辐射带动作用。

  • 标签: 新时代 检察文化建设 依法治国 文化自信
  • 简介:法律文化作为描述一个法律系统样式以及精神特质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而极具包容性的概念。“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重新刻画了面向中国法学的世界法律版图。重新审视“一带一路”框架下法律文化的多元化特征和相互影响,将会推动“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由于历史传统、语言文字、宗教民族、政治经济的差异,应全面、准确认识构建“一带一路”法律版图的艰巨性。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多元化、流动性特征以及“一带一路”的地缘面向,需要重新确立有效的法律文化认识工具和超民族国家的系统单元,推动法学范式转型,促进实践导向型和合作导向型的比较法律文化的发展,为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创造条件。

  • 标签: “一带一路” 法律文化 法律系统 法律知识载体
  • 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财富,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危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实践。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要尽快寻求一种综合有效的保护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助力。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 简介:目前关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监管最全面的比较式研究是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布的题为《绿色工业》的政策研究报告。世界银行发现,在中低收入国家中有一种替代“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型监管模式的污染监管新模式。新模式强调灵活性的规范以及社区和市场对被监管企业施加的非国家型压力。通过对世界银行提出的新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法律执行环节薄弱的普遍状况会逐渐破坏新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控制污染的潜力。社会压力和市场压力只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中产生,而这些环境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往往并不具备。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监管手段进行巧妙的融合,而不是将国家与非国家监管手段对立起来。

  • 标签: 环境污染 污染监管模式 法律执行 世界银行 绿色工业
  • 简介:由于条约实施机制存在缺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社会权在国际层面一直得不到有效救济。这一状况对国际人权保护的连贯性和整体性产生了长久的负面影响。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报告程序之外,议定书还确立了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三位一体的准司法性权利救济程序。这将会大大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结束社会权与公民权国际保护不平衡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 标签: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际保护机制 个人来文程序 国家来文程序
  • 简介:我国是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但在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强大的冲击。如何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概念加以保护是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究竟采用何种模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界众说纷纭,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特别法保护模式。但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兼采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和特别法保护模式的优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全面而充分的保护是较理想的方式。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 简介:一、论坛概览2012年11月3-6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在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和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承办。

  • 标签: 博士生导师 法律文化 论坛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史 综述
  • 简介:一段时期以来,歙县检察院通过"行知廉政文化品牌"培育,使行知廉政文化深入每个干警的内心。同时,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该院用陶行知廉政正面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勤政为民。以廉政活动为基础,营造廉政文化氛围。

  • 标签: 廉政文化 文化品牌 检察院 歙县 犯罪预防工作 教育引导
  • 简介:中国古代孝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独具特色.那么,中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如何,其形成后又经历了哪些变迁,在这变迁运动中中国古代法律起了什么支撑作用,这种支撑又是如何将孝文化制度化并固化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其间孝文化又经历了哪些变异等,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秦汉以降的律令将中国古代孝文化固化为了制度体系,内化为了文化传统,此后孝文化与法律互相浸染、共生共长,因此孝文化在中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延续至今.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对中国古代孝文化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以明确当代法律传承的目标和路径.传统法律支撑中的若干糟粕必须抛弃,但其良性遗产我们可以传承,以为建设现代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所用.

  • 标签: 中国古代 孝文化 法律支撑 当代传承 法律史
  • 简介: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建设法治文化,让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法治文化建设的主线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本身就包含法治内容,而且其基本理念和精神是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通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步骤,就是将其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是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法治观念、法治信仰。

  • 标签: 依法治国 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武安 法治信仰
  • 简介:在民族法律文化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者的学术话语当中,“法律多元”是一个常用的词汇,它通常被用以描述各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法律现实状况。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多元”本身并不是一个具有统一和明确含义的概念,在当代中国国家法制统一的背景之下,对“法律多元”的使用尤需慎重。当借助“法律多元”的理论对多重法律体系的状况进行描述时,应当根据特定的语境和视角,对“多元”的含义加以必要的说明。立足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视角,语境化地对我国“法律多元”的含义以及现实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时,亦应如此。

  • 标签: 民族法律文化 法律多元 现状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

  • 标签: 体育活动 性文化 治安管理 安机关 安全保卫 场地管理
  • 简介: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 标签: 文化治理 城市公共文化空间 海峡两岸 文化立法
  • 简介:从八十年代起,中国的思想界、学术界掀起了一股文化热。法学界亦不示弱,法律文化的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与此同时,一批兼有中西法律文化扎实功底的学者开始力图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此间一批很有价值、很有影响的论著问世(如梁治平先生的《法辨》、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等)。前不久,

  • 标签: 中国法律文化 文化比较研究 八十年代 中国法制现代化 通论 西方法律文化
  • 简介:本文通过对传统的工科教育模式不利于文化素质教育及提高的分析,来阐述工科院校文化素质教育实施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工科院校 素质教育 校园文化 载体
  • 简介: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0号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出了“禁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不能和学校、医院、机关相互毗连。意见同时了“底线”。该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另外,该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程序中引入了公示和听证制度。

  • 标签: 娱乐场所 文化部 居民住宅区 文物保护单位 营业面积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