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能够约束司法行为的恣意性。尽管这项机制已经在我国现行规范层面得以确立,却仍有不尽周延的地方,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排除规则呈现出了与域外经验不甚一致的部分特征,如口供优先排除、多元主体参与、局部性排除等。究其根源,中国的法治建构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而且只是选择性地吸收了对抗体制,尤其是采用了一元化的审判格局。这些现象足以反映出本土法治资源的特征,符合经验逻辑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势必会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一方面,排除手段不会成为实现证明规范化的唯一机制,而需要诉诸其他有效的补充方案:另一方面,排除时机的把握也能促进程序有效性的实现。
简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达,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滥用垄断优势等新类型纠纷。作为应对新类型纠纷的特殊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席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日趋活跃,媒体的关注也逐渐增多,公益诉讼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生活的重要现象。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亟须公益诉讼,但就公益诉讼的性质、范围、主体等重大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为决策层及广大民众都能接受的实施方案,造成我国公益诉讼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必须充分注意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既要积极推进,也要谨慎稳妥,并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在研究有关公益诉讼理论和我国公益诉讼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公益诉讼的具体方案。
简介: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