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犯罪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还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刑法学以犯罪及其刑罚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其中被害人与惩罚密切相关。因此,被害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刑法对被害人规定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基于此背景,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考察了被害人在刑法中的概念和地位,以及被害人对刑法的影响。
简介:非法集资参与人被害性的判断,应通过刑法规范层面的法益保护内涵解读,同时结合集资参与行为的具体形态,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被动参与人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存在钱款交付被欺骗情形的,应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当主动集资参与人借款利率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时,本质上属于高利放贷行为,通过是否以高利放贷为业,可区分为普通民间高利借贷与职业高利放贷两种行为,前者由民事法律调整与规制,而后者应作为高利贷相关犯罪予以打击。为改变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犯罪规制不力的局面,从对合犯角度考虑,应同时处罚具有职业高利放贷属性的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从刑法的功能定位而言,刑法不应作为金融投机者的担保人,风险自担是金融交往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