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的创制是法律形成的机制,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而且也包括民间社会规范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立法充其量只能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体制。因此,相比之下法的创制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真实境况。正因为如此,法的创制概念比立法的概念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法的渊源理论。传统观念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是法律规范内容材料的来源。其实这都是片面或者不准确的。正确地说,法的渊源是一个相对而又多层面的概念。惟其如此,才能涵摄法律渊源的实况。
简介:面对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挟制之下的有限空间,刑事证据规则的地方生产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我国刑事证据法制化运动中的特殊景象。作为对刑事证据立法社会需求的地方性回应,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在客观上具有"释疑解惑""拾缺补漏""检验试错"的功能,有益于刑事证据法的信受奉行和制度创新。然而,地方表达的内在局限与外部制约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刻意"创新"、过度"地方化"、僭越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宏观上搭建地方规则与刑事证据立法良性互动的空间和渠道,并在清理现有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地方表达疏导机制,力求实现地方司法机关适时"造法",造出"良法",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简介:2006年10月31日,建设部正式发布了《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则出台,确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界内人士预测,伴随“吃差价”禁令的推进,整个中介行业大洗牌序幕即将拉开。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并且,规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交易资金监督也成为管理的—个重点。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经纪机构不得管理客户交易资金,以杜绝挪用、占用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同时。建设部还发布了包括出租出售委托协议、承租承购委托协议在内的多种《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据悉。今年7月以来。各地加大了对不规范经营机构的整顿力度。今后将实行信息真实披露制度,经纪机构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吃差价现象非常普遍,北京数千家经纪公司中,真正能做到不吃差价的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