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
简介:法人走私的特点法人走私,顾名思义,是指法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走私行为。是目前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当前,法人走私的主要特点是:1.官商勾结。进行走私活动的法人单位,往往是当地比较有影响的单位,与地方党、政、军关系密切。因此,在其进行走私时,当地领导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明目张胆地为其提供方便和资助。如原辽宁省丹东市市长常某,在下属某企业以企业困难为名要求大规模走私汽车时,不仅同意,而且帮助其从银行贷款400万元,并指派武警为其保驾、另外,还有某些党、政、军机关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挂靠单位,也直接参与走私,内外勾结,以致走私、护私盛行。2手段狡猾隐蔽。法人走私往往是披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