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久以来,学术界都认为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是关于万民法或者今人所谓的国际法的。这种观察并不充分,这部著作的标题可为佐证:"Dejurebelliacpacislibritres,inquibusjusnaturaeetgentium,itemjurispublicipraecipuaexplicantur",直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三卷本,其中阐明了自然法权、万民法权、尤其是公法"。可以看到,这部著作不仅仅关乎那种被今人不确切地称为国际法的东西,而且也关乎公法,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国家宪法,除此之外,它还关乎自然法与万民法。关于这一点,格劳秀斯在本书的长篇"导言"部分曾经予以阐述。拙文将以"导读"的形式,深入研究格劳秀斯这篇"导言",并尝试探讨以下若干问题: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真的是一部"国际法"著作吗?如果是,那么,在何种程度与何种范围呢?另外,格劳秀斯在这部巨著中所教导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精义何在?
简介:随着建构主义、接受美学等文艺理论被引入语文阅读教学,加上《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试验稿)的颁布,语文阅读教学中积极倡导学生的个性化阅读,强调学生在阅读过程中的独特体验和感悟,文本解读多元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随即又出现剑走偏锋的尴尬:阅读教学中出现学生脱离文本限制、任意解读文本的“误读”倾向,学生目无全牛,抓住局部或个别字句,断章取义。以今律古,甚至曲解全篇。如愚公移山之举不知变通,愚公挖山不止,破坏生态平衡;《背影》中“父亲”形象邋遢,违反交通规则不说,对儿子照顾过于细微,不利于培养儿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在解读《归去来兮辞》时,学生结合当下课业负担过重的现实,读出羡慕陶渊明的隐逸生活,但批判他沉溺于饮酒赏菊看落日。消极遁世太颓废等等。面对学生这种超越文本界限、主观臆断的“创造性解读”,很多教师无所适从,盲目鼓励这种打着创新幌子的误读,认为这是学生个人体验对文本作出的别出心裁的感悟,属于多元解读。但是,这种误读真的属于多元中的“元”吗?到底什么是多元解读,对文本的诠释有无一元解读?如果有的话,多元解读和一元解读是什么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新课改的热火朝天中进行一下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