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简介:政府机构随着所管辖的社会事务的增多,职能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一些机构的扩张和人员的增多,这是合理的;同时,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导致政府的旧职能消失,这又导致一部分政府机构的撤消和人员编制的减少.可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通过其自身的新陈代谢机制,政府机构可能有增多的趋势,但并不必然引起机构膨胀和编制超员.在历史上,我国政府机构进行过多次改革,但最终都未能走出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分析起来,我国政府机构的增设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因素促成的,即便是由于政府职能干预社会生活过多、过细而引起的机构增多也是相对理性的,因为这必竟是出于完成政府职能的动机;但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更多的非理性的外在的人为的因素造成了行政机构的过度膨胀和行政冗员.认真分析这些非理性因素可以帮助我们采以有效的法治手段和相应措施,防止和规避这些因素,保证这次机构改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