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灭,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人格利益是由自然人的身体和其生前具体人格利益转化而来的,主要表现为死者的尸体、姓名、肖像、隐私等利益。人死之后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却转化为死者人格利益继续存在,这种利益的延续对于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圈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颁布以前,除了《民法总则》第185条和《英烈保护法》中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法律规范缺乏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专门规定。《民法典》颁布后,第994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扯到道德、社会政策等,法律应予以保护。
简介:摘要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人的一生要经历八个紧密关联的阶段。个体在不同的阶段中都与社会环境进行互动,从而产生适应和满足或冲突和危机两种结果。每个人格发展阶段都有特定的目标、任务和冲突,后一阶段发展任务的完成依赖于前一个阶段任务,冲突的解决。其中第五阶段——青春期(12-18岁)、第六阶段——成年早期(18-25岁)与大学生直接相关,这一时期大学生正从自我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的阶段过渡到亲密和孤独的阶段。环境因素,特别是学校和社会,对促进大学生健康的人格发展和形成良好的品质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学校和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教育问题,将这一理论落实到具体的教育过程中,促进他们的人格发展与教育活动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