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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个结果
  • 简介:在批判学中,后现代主义、后基础主义、后结构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和新犯罪学法,都对犯罪学的发展产生影响,但女权主义者犯罪学是个例外,其坚持参与主流社会运动,以至参与到后基础主义所摆出的理论挑战行动中。而后基础主义者的理论框架能够帮助我们开拓批判的新空间,产生促进社会进步的新的团结力量,其挑战传统犯罪学的观点揭示了权力的某种运作形式,甚至从既估量消极后果又估量能动作用的方式上去理解权力,从而形成了权力运行方式的多样并提供了正确的鉴别方法。犯罪学的研究及其学科建设也与政治有关,甚至包括文化对其的影响,尤其是一个进步的犯罪学不可能不与民主、公正、人权有关。

  • 标签: 批判犯罪学 后现代主义 后基础主义 新犯罪学 女权主义者犯罪学
  • 简介: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标签: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在以往犯罪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分层和判断抽样的方法,对浙江省五百名在押少年犯和浙江省五百名在校中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内容分两步展开,一是采用自制问卷就社会因素与少年初犯之关系进行调查,二是采用现成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表就心理因素与少年初犯之关系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社会因素方面,家庭环境诸因素中有十四项、学校纪录有六项、早年行为模式有十八项、社会交往有四项因子与少年初犯存在关联。在心理因素方面,从包含十五个维度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表中检选出病态人格这一项因子。在此基础上,采用非加权计算点数的方法制作少年初犯可能预测量表。

  • 标签: 少年犯罪 犯罪预防 预测因子 少年初犯 犯罪学
  • 简介: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自辩护方的证据,需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共同改进。

  • 标签: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制度有效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 法官职业适宜性
  • 简介:2008年61我国首部《禁毒法》正式实施,该法取消了劳动教养戒毒,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这对于我国延续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次巨大冲击,也是《禁毒法》中一项重大立法突破。从目前广西强制隔离戒毒现状看,尚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凸显强制隔离戒毒跟进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进而探索强化检察监督的现实途径。

  • 标签: 劳教场所 隔离戒毒 检察监督 必要性 现实途径
  • 简介:随着刑事和解实践的逐步深化,诸多制约刑事和解发展的瓶颈问题也不断凸显,如何破解这些问题,构建一个有旺盛生命、程序规范并有湖南特色的刑事和解实践模式,需要在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和法治结构功能、建立科学配套的刑事和解办案质量考核考评机制、科学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办案程序、引入第三方参与的民主司法机制、提升和解公信力等四个方面探索深化。

  • 标签: 刑事和解 实践模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 民主司法
  • 简介:伯纳德·哈考特在《危害原则的崩溃》一文中提出,危害原则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也失去了其自由保障机能,正处于崩溃状态。劳东燕通过对中国现状的考察,写成《危害原则的当代命运》一文,指出在中国刑事司法日益政治化,危害原则正陷入困境。实际上,危害原则崩溃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凭借风险控制的正当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处理公共政策同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实体法意义上的标准难以客观化,外部的法制构建也许更有建设意义。

  • 标签: 危害性原则 风险控制 主观评价 公共政策
  •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 标签: 累犯 毒品再犯 重复评价 再次犯罪评价体系
  • 简介: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可以有效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由于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不同,抗诉在中外审判监督的形式和条件不尽相同。在我国,抗诉分为对事实认定错误提出的抗诉和对法律适用错误提出的抗诉。当前,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与抗诉相比,检察建议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效力弱化等缺陷,只可以作为抗诉的补充形式,因此,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路径,在于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以抗诉为中心 审判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