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诉之客观合并之类型主要有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及重叠合并。当事人考量其胜诉之可能性,可能同时为互相排斥之请求权规范基础之主张,此可能为竞合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之主张。而选择之合并是否在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案例均可合法提起,实务上亦常见此种案例类型之多元判决,显见此种问题之争议性。德国学说认为客观选择合并原则上不予提起,故选择合并得否合法提起,引发了实务及学说上之争议。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亦有较大之讨论空间。对客观选择合并之容许性以及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进行探讨,再进一步探讨实务见解之妥当性,对理论与实务的选择上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简介:<正>西田典之教授的《共犯理论的展开》一书的中文译本,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译者之一江溯博士请我为该书中文版的出版作序,我欣然应允。在本书出版过程中,西田典之教授不幸于2013年6月14日因病去世,未能见到该书中译本的出版,令人扼腕叹息。西田典之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也是在共犯论领域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代宗师。共犯的问题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理论问题,称之为绝望之章也不为过。不过,也正是因为共犯理论的复杂,也吸引了诸多学者将自己的主要学术精力投放其间,这也许就是"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毛泽东·沁园春·雪)这句诗词所表达的意境。在日本刑法学界,许多刑法学大家都对共犯问题倾注了心血。马克昌教授于1988年为我的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一书所作的序中,以及其简短的语言几乎勾
简介:电子商务是世界潮流,虽然利用网络交易的方式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但也衍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尤其是日益严重的网络交易犯罪问题,它已对许多国家社会的经济活动构成重大的威胁。网络交易犯罪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就是我们所深以为忧的。网络银行是一个有效率金融服务管道,而于单一金融集团网站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将可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竞争力。网络银行如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将会影响到他国之当地金融市场。然而应密切注意其发展,以免因为各国之因素对于彼此之金融市场的作用加深,而影响到彼此之金融安定,因此,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逃避控管此问题。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