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简介:摘要: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进步,知识产权也得到了十分蓬勃的发展,而针对知识产权所出现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当中的一项关注重点及热点。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当中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系列的行为主要是使用填平原则为主来进行赔偿,但是这一原则当前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需求。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对于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当前的法律法规完善,都具有较多的益处。本次研究主要是进一步的分析当前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为一系列至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理,提供更多的参考及借鉴。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