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制约,中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本位为核心的法文化。近现代以来,中国又面临着民族独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集体本文为核心的法文化得以承继。在这种法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也始终是以国家、集体利益为本位,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发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市场经济下个体意识的觉醒,以集体为本位的法文化和司法制度与这些新形势产生龃龉,造成了个体意识缺少畅通表达的渠道,司法公信力也因此而削弱。只有畅通个体意识表达渠道入手,才能收获积极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将个体意识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成为公众认可的准绳。其次,司法活动应独立、公开、透明、高效,使个体意识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充分表达。第三,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法治合力,规范个体意识的表达与合法个体利益的保障。
简介: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在对民事司法改革的诉讼效率进行研究时,大多以法院为研究对象,以法院的审判效率为视角来衡量诉讼效率的高低。诉讼效率几乎等同于审判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似乎就是提高审判效率。于是,在“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名言感染下.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几乎成了一些法院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提高诉讼效率的主要工作。应当说,通过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诉讼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案件审理周期有所缩短,结案率有所提高。但“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事实上有所降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忽略当事人效率的提高有关,片面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会侵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从而影响公正的实现。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不仅要注重法院的审判效率,更应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研究、评价诉讼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