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2
435 个结果
  • 简介:权利对权力体制的构建是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也是权力行使的边界。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通过权利让渡、防御救济、刑罚目的等方面可看出诱惑侦查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皆具正当。当然,作为“必要的恶”,符合必要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和法定程序标准是其正当适用的应有之义。

  • 标签: 诱惑侦查 正当性 限度
  • 简介:违法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属性。大陆法系刑法学和苏俄刑法学对此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大陆法系刑法学将违法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纳入犯罪论体系,而苏俄刑法学则在犯罪概念中讨论刑事违法,并因受到社会危害概念的遮蔽,违法性理论的内涵极度匮乏。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与苏俄刑法学中的违法性理论进行比较,阐述了违法的内容,并主张将违法纳入犯罪构成体系,在违法性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

  • 标签: 违法性 形式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犯罪构成
  • 简介: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多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始终是政府部门、人大机关的“专栏”,很少能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近年来,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重要立法形式,委托立法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 标签: 地方性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 立法活动 政府部门 立法过程
  • 简介:传统刑法解释学把刑法解释的标准定为主客观。立足于主客观的刑法解释,就是排除解释者主观的干扰和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追寻,而获得与刑法规范语言相符合的解释结论。刑法解释从来都不是一个解释问题,而是一个论证问题,现代刑法解释学应将刑法文本融入解释者的价值判断,来消解刑法文本及其所用语言过于僵化的弊端,建立一种基于主体间的刑法解释理论,从而使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有效地对接起来,并以法律论证实现刑法解释结论的可接受

  • 标签: 刑法解释 主客观性 主体间性 法律论证理论
  • 简介:纯经济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的可赔.

  • 标签: 纯经济性损失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 简介: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二中全会的要求,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启动我国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人们称为“第七次革命”。按照改革方案的部署,各级政府要齐心协力,一年内保证改革方案顺利实施,三年内精减分流人员全部到位。纵观此次机构改革的艰难步履,本文试图探析其原因:

  • 标签: 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分流 市场经济 政府职能
  • 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 标签: 一般累犯制度 刑法原则体系 犯罪行为缺失 结构性冲突 限缩或废除
  • 简介:近些年来,随着大众传媒的发达,某些刑事案件由于媒体的报道迅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形成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印象。然而,无论是通过社会舆论表现出来的“民情”还是“民愤”,都是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民意。文章通过逻辑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阐明了民意作为量刑依据的正当,提出这种民意应当是普通民众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根据朴素的正义观念、善恶标准和道德情感对被告人应当如何接受刑事惩罚所形成的意见。文章提出,合理的民意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特征:为“公益”而非“私益”;为“公意”而非“众意”;为“常情”而非“矫情”。

  • 标签: 量刑 民意 正当性 判断
  • 简介:刑罚权配置和运作的正当,应从个体性权利出发进行分析和论证。刑罚的适用即意味着自然人或者单位重大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这类权利应否被剥夺或者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应通过这类权利的性质来认识和分析。在犯罪设置、刑罚制度方面,都应从个体性权利视角来检验制度、规范和解释结论的正当

  • 标签: 刑罚权 正当性 个体性权利 立法论
  • 简介:法的正当性问题是法律思想史中历久不衰的经典问题,也是最备受争议的问题,而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实为其中枢神经。究其根本,在法的正当性问题的道德面向中的种种争议可被归为两个问题:一、法在道德角度上的正当从何而来?二、人们如何把握和论证此种正当的来源。这两个问题支撑着法正当性问题道德面向的逻辑构成。以此为线索,研究者可以构建梳理相关思想史的模型。

  • 标签: 正当性 道德 实践理性
  • 简介:侦查专业学生往往实践动手的能力不够强,应加强侦查专业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实践动手和技能的培养:一是必须适当运用案例讲课,精心组织课堂案例讨论和音像教学;二是大幅度增加专业课实验、实习课时,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增设综合模拟训练课,增强学生综合实战能力。

  • 标签: 侦查专业 实践性教学 模拟教学 操作能力 实战能力
  • 简介: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和有效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WTO法律体系中协定或规范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关系,当载有特保条款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发生抵触时,理应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特保条款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其症结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尚缺乏统一界定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国内标准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的认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似乎存在着提前终止的可能,尽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 标签: 中国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 多边贸易协定 入世 贸易壁垒
  • 简介:<正>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用一种强制性命令,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来规定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它是一种强制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它划定那些得到承认或保护的利益的界限,确立调整社会种种利益冲突的规则,它是一种强制的秩序。

  • 标签: 不可操作性 适用法律 不明确性 法律规定 解释系统 法律规范
  • 简介: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只要把这一定义稍加改动,我们便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保护中,一国只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是“版权和工业产权独立原则”。从这一意义上,即使说地域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体现的特性也不为过。一知识产权产生时期的地域虽然在今天地域已被公认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在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曾长期具有很强的地域。以侵权之债为例,这一领域长期奉行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法

  • 标签: 知识产权管辖权 地域性 权利要求地法 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法律适用
  • 简介:<正>《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 标签: 破坏军婚罪 必要性 现役军人 军人婚姻 严重后果 法律责任
  • 简介:刑事和解是解决已然犯罪的一种方法,它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性,即一种解决已然犯罪的结果,以道歉、赔偿等方式实现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二是程序,即刑事和解实现的过程,目前可通过三种司法方式——国家司法、协商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刑事和解解决了部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其内容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在追究犯罪的程序中地位上升,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 标签: 刑事和解 实体性 程序性
  • 简介:<正>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同时,始终坚持“给出路”,并根据整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政策。解放初期,政务院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根据当时社会经济不发达、就业门路有限的实际状况,对刑释解教人员采取“多留少放”政策;60年代初期,我国政治、经济形势有了很大好转,同时考虑罪犯成份变化,将“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

  • 标签: 安置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 重要性 综合治理 劳动改造罪犯 重新犯罪
  • 简介:选择执法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而采取的补充方式,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体现。选择执法基于对灵活性、成本低和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具有法治合理性,但又会违背法治的普遍、连续等基本要求,破坏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而形成了一种内在悖论。要化解选择执法对法治带来的消极影响,必须首先树立政府的法治理念,强调法治背景下对政府的限权本质;同时,加强执法实践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 标签: 选择性执法 法治 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
  • 简介: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以“公权不可处分”、行政行为法定性为由,我国在实定法中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考究这一原则的立法原意,无疑是建立在“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公权力没有处分权”基础之上,行政机关本身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没有利益上“交易”和“讨价还价”的必要,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其中起着协调的作用。行政诉讼排斥调解的立法本意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处分行政权。然而,诉讼程序的设计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诉讼立法目的需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否定调解制度不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不利于行政诉讼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意味着大多数行政案件要经过判决阶段,而判决只能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外,通常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又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时问、精力和物力成本。二是限制了法官主观能动的发挥,使法官处于一种机械判案的境地。三是不调解直接或问接导致了原告非自愿撤诉案件的增多。四是不调解增加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在调解尚未实现行政诉讼的法律化之前,在不反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笔者针对现有法律规定解决行政诉讼争议问题的手段不完善,试图从调解与裁判之间寻出一条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以弥补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的空白。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制度 行政相对人 一审判决 行政机关
  • 简介: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某些案件的侦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它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旦运用不当,就会侵犯人权、背离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只有从立法上对其进行正确的界定和合理的规制,才能趋利避害,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 标签: 诱惑侦查 正当性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