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阿马蒂亚·森以社会选择理论为起点开辟了研究正义问题的信息视角。通过放宽阿罗不可能定理的限制条件,森扩大了社会选择的信息基础,形成局部共识以达成理性的社会选择。面对多元的正义信息,森提出综合利用信息的过程价值与效用价值,通过对各种目标和达成目标的约束条件进行综合性比较之后的"全面结果",凝聚个人偏好的共识,以促成有关正义的社会共识。但是,利用信息不只是技术问题,而且依赖于人的信息理解能力,因此,技术与能力的差异要求提升人的"可行能力",也就是森所看重的"实质自由"。森澄清了在一个多元价值的社会中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条件或公共治理的重心,即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促进效用信息的利用,保障非效用信息的提供。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简介:英阿马尔维纳斯群岛海战作为20世纪经典的夺岛战役,交战双方不但使用了大量现代武器装备,而且在战争前后不同阶段采用了多种公共关系手段落实其战略思想。英国政府对国内外形势把握准确,营造自身愿意和平谈判的形象,获取了国际舆论普遍支持和盟国的实际帮助,并充分运用心理战术,直接干预了战争结果。而阿根廷一方从战前准备、登岛后的安抚政策到对待国际调解的态度都不如人意,政府国际公关工作严重失策,不但失去马岛民心,而且给国际社会以阿方"穷兵黩武"的印象,最终输掉战争。马岛海战对于身处复杂海洋争端中的中国有诸多经验可资借鉴,在进行军事要素准备的同时,就现代公共关系应用对军事斗争战果的影响进行必要探讨,对于中国军事单位"能打仗、打胜仗"的达成将起到正面启示作用。
简介:目前我国主要有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投诉协调处﹙中心﹚三类平台处理外资对行政机关的投诉。这些平台下的投诉机制通过协调处理外资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但也存在诸如投诉机构分散及定位不清晰,处理的争议范围过于宽泛、处理投诉的方式不尽合理、解决争议的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以我国制定“三法合一”的《外国投资法》为契机,建立新型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构建应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蓝本,并明确、细化其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处理方式与程序、处理结果效力、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的衔接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简介: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
简介:豫政办[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8日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简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