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一项完全不同于传统办案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社会化的工作,也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互动的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处分主体,承担的三重职能之间存在角色冲突。监护人履行职责严重不足,司法社工更多担任了信息传递者和日常监管者的角色,观护单位参与的规范程度较低并与监督考察要求的严格性存在矛盾,社会主体参与面临多样性不足的困境。根据儿童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应是监督考察的主体。考察帮教小组在整体应对方面的合力尚未充分显现,主体之间存在信息分享不畅与缺乏合作的状况,各方主体还可能因为立场、理念等的不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参与观察描述了各方主体定位与互动合作的真实图景,为思考发展方向提供了经验事实的基础。
简介: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简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是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扩张的明确体认。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但同时也给司法权力寻租带来了隐患。面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内外监督手段提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公信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出发,对办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风险进行了梳理,并借鉴域外经验,就探索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自身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简介: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讨论,需要根据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类型加以明确的确定。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调双罚制,即在对单位进行附加刑商的处罚基础上,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要求对该企业不具有可罚性,即在刑事政策意义上,该企业积极且有效地实施与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合规性的经营,但却无法避免企业之下自然人通过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已经尽到了明确的监管义务,且企业所尽到的明确监管义务也确实符合规定和内容。那么在此基础之下,自然人的行为如果依据单位名义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再对企业进行处罚,会造成企业的积极性丧失,对企业造成深重打击。因此,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有效政策革新和发展,在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行为,来预防其名下的自然人从事以单位为名义的犯罪情况,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要追究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包括了正向以及负向激励,企业依法并有效地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帮助我国的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同时也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稳定发展。
简介: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