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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个结果
  • 简介:针锋相对高晓梁凭着父亲曾为中央某领导警卫现又任某军分区司令,凭着岳父是某地检察分院副检察长及自己多年来织就的关系网,陈某认为小小的县级硷察院奈何不了他。所以,他一口咬定那500万元是汇给大马公司的购货款,属经济纠纷。都知道陈某曾因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追...

  • 标签: 副检察长 检察院 经济纠纷 检察机关 反腐倡廉 脸色发白
  • 简介:抵抗权本是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但随着抵抗主义法学思潮的兴起,许多学者将其引入行政法领域,并设法为其生存寻求土壤。试图从历史渊源、社会基础、理论依据、现实功能四个方面剖析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根基,并尝试为我国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法治实践另辟蹊径。

  • 标签: 相对人抵抗权 正当性 制度构建
  • 简介:行政相对人最初是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主体而提出的。原先由于对行政法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而产生许多不同的学说,也由此产生相应的不同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法制的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特别是'积极行政'的发展,相对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些原先的理论都是始料未及的。故原先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理论由于社会历史实践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揭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原先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只适合当时实践的需要,已经不再适合现代行政的要求。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理论也要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对我们行政法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概念 行政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 界定标准
  • 简介:<正>"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89条(1)项对此做了规定,《担保法》第6条规定得更加明确:"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保证是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第三人以其自身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传统民法上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而存

  • 标签: 主债务人 主合同 保证合同 抗辩权 履行债务 保证责任
  • 简介: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 标签: 相对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 一物一权主义
  • 简介:<正>一、引言近现代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为例外,如果对于危害结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能处罚。并且,对于造成同样危害结果的犯罪而言,刑法对故意犯的惩罚要远重于对过失犯的惩罚,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远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甚至可能只处罚故意犯而不处罚过失犯,如各国刑法普遍只处罚故意毁坏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 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致人死亡罪 间接故意
  • 简介: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 标签: 行政法 相对论 行政主体 公共利益 行政权 公共权力
  • 简介: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义务履行 义务履行不能 强制让渡
  • 简介:物权中也有相对性,物权相对性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此由物权中的相对性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性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 标签: 物权制度 债权 相对性 用益物权 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
  • 简介: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是我国行政法治中一新的权利概念和权利范畴,其对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对等双方主体地位、拓展相对人权利体系、强化行政主体义务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就行政法治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这一权利常常因行政内部规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疏于告知、粗暴执法等行政行为而阻滞。为此,我们必须使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普遍化、程序化、责任化、救济化,以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申辩权 新型权利 程序保障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简介:文章以我国量刑制度改革为背景,对2010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解读。作者认为该意见实际上采纳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法院维持现行的法庭审理程序模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该意见规定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由被告人、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有利于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问题上,作者认为,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两种程序的交错容易产生一些潜在的隐患。

  • 标签: 量刑程序 定罪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分离 相对独立 法庭审理
  • 简介:盘查是在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情境下产生的一种警察应对措施。赋予警察盘查权,实现了从"静态执法"向"动态执法"的转变,增加了警察执法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应变能力,适应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社会治安形势发生的变化与要求。对盘查的控制,主要通过程序来完成。这是盘查的随机性、及时性、合成性等属性使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程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程序也不能过于繁琐、影响行政效率。而对于相对人的协助义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尚无定论,是亟待理论进一步回应、有待实践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 标签: 盘查权 盘查程序 相对人
  • 简介: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 标签: 相对支配地位 滥用 反垄断法 实施
  • 简介:据不完全统计,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出自视为“法庭科学”的鉴定意见。实践经验及理论研究表明,错误鉴定主要是由鉴定管理制度不健全、鉴定程序不合理、鉴定标准不科学及司法程序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为了有效地降低错误鉴定的概率,维护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应根据其成因不断地探索渐进性预防途径,反对某些“跃进式”改革。因此,借鉴相对合理主义基础理论,才是探索司法鉴定改革理想目标的现实思路。

  • 标签: 错误鉴定 相对合理主义 启动权 质证
  • 简介:本文结合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与合同效力的扩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前提下,合同效力适度扩张的有益见解。

  •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效力扩张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流变得十分频繁,相互之间的往来文件越来越多,伴随产生的伪造、变造文件现象日趋严重,手法也越来越狡猾。其中利用偷盖印章形成假文件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增加较快;在一些民事案件中采取后补文件形成虚假证据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因此,确定盖印的时间对确定文件的形成、时效有很大的意义。

  • 标签: 印章的盖印 相对时间 检验
  • 简介:2008年7月在西安市召开的全国城管执法理论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城管局领导针对城管执法的对象,有两种看法,一是“执法人员接触的是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收入低,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二是“我们的工作中所面对的执法对象不完全是弱势群体,甚至是强势群体。”如此各执一词的看法不无矛盾,可是一旦深入思考,该“矛盾”蕴含着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相对人的社会地位究竟为何?再者,媒体对城管执法报道的有这样的一种预设:城管执法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执法。事实上,通过我们的调研,相对人的社会地位远非媒体所预设的这么简单,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社会地位 社会弱势群体 城管执法 执法人员 强势群体
  • 简介:<正>相对责任年龄人,是指仅对一定范围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人。它是介于绝对负刑事责任和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人之间的人。至于达到什么年龄才属相对责任年龄人,各国刑法规定不一。在我国,相对责任年龄人,是指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相对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历来是犯罪主体研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很少有人作这方面的探讨,为起拾遗补缺之效,本文试就此问题作如下论述。

  • 标签: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故意犯罪 责任范围 法定刑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
  • 简介: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因素之一.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将法律行为作为重要的研究范畴,行政法也不例外.其原因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尽管有学者在五年

  • 标签: 行政相对人行为 行政法学界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