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己之学"是儒家传统为学之道的主流,其实质"就是学做人"、"学习成为一个完善的人"。儒家的学做人,大体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即尊德性与道学问,二者的顺序上,尊德性是第一位,道学问是第二位。二者的关系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为学传统已渐行渐远,致使当代大多数学子对"为己之学"提法感到陌生,对其深刻内涵不甚了解,疑议丛生,不一而足。鉴于此有必要重提"为己之学",以唤起学子对"为己之学"真切的领会,即它是由本及末由体及用的正确为学之道。由此确立为己之心,笃实为己之心,正确处理学与用、闻与达的关系。将为己之学聚焦在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上,将为学功夫下在自身能力提高上,契合在内圣外王的功用目的上。
简介:中国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生产和销售行为在主观要素的"明知"上存在着差异,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明知"的认定需要借助刑事推定来确定,因司法解释对该主观要素的推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来以小见大,借以帮助认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心态。但是,刑事推定不可以被滥用,因为刑事推定极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应当谨慎使用刑事推定,取得刑法保护社会机能和保障被告人人权机能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