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教学中可否将微课有效应用在信息技术课堂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优化信息技术课堂结构,每位信息技术教师都应当大胆尝试。
简介:摘要:现在的刑法学界,有两个主要的理论交织。一个是引用的前苏联的旧理论,另一个是引用的德国日本的新理论。法律考题中对于新旧知识的使用也一直存在着分歧,这样做在中职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教学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以大纲为主体,以课本辅助,耐心讲解知识的时候,会在这两种理论之中犹豫不决。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知识的对比中,发现它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拓展法律的视野。 关键词:刑法;盗窃罪;浅析 引言:盗窃罪这项罪名在刑法的财产犯罪中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受限制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掌握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掌握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 [1]。 在中职生的课本中,列出了刑法中的几项主要的罪名,也是“三校生”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其中,盗窃罪就是经常会考到的。此时就老课本对偷盗罪的论述与新理论的论述做出简单的说明。 “偷盗罪,就是说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盗取的财产金额有点多,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刑法新理论中所规定的,它和中职生的课本中所学的旧理论有一点不一样。旧理论以为,“偷盗罪,就是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经常偷偷的盗取或者盗取金额很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下,从违法特点的方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一、盗窃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种就是利用刑法来保护财产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含于财产权这一同一类别的客体。客观上体现为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有点大,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 [2]。 盗窃的主要目标是财物。这个财物既包含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既包含他人法定拥有的财产,也包含了违规物品。 偷盗罪的行为是指偷盗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物。盗窃,指的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到自己或第三者(包含企业)的名下。 偷盗行为虽然常常偷偷的实行,但是并不仅限于私密进行。这就是新旧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就事情的本质来说,以前的理论太过着重于偷盗方法的体现形式,即需要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新的理论则是从偷取财产的非暴力性方面出发来判定的。比方说,有一个扒手在公交车上对某个人进行偷窃,车上的很多人都发现了,并且被偷窃的这个人也发现了,其他人怕给自己惹祸上身,而当事人也怕说出来之后被报复,这个小偷就偷了当事人的 3000元 钱后就走了。这件事在新理论看来,就属于是偷盗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在旧的理论看来,这个小偷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并被人发现,并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这不属于偷窃行为,并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如抢劫和抢夺等。这个结果明显是不一样的。由此看来,在新理论的盗窃罪中,只要是在行为上是偷取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在偷窃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什么要求。而旧理论对与偷盗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有一定的要求。再如:犯罪人将他人从屋里骗到屋外,自己却进入屋里偷取财产[3]。在新理论看来这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在旧的理论看来这构不成盗窃罪。因此,在“秘密与公开”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构成偷盗罪的这种方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不管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只要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个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所占有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被判定为构成了盗窃罪,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加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的规定,更科学全面准确。
简介:摘 要: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洗钱刑事案件中侧重上游犯罪,现状是“移送线索多,侦查入罪难”,金融情报利用率和洗钱入罪率较低,反洗钱执法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本文基于FATF对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情况,从侦查机关刑事打击视角深度剖析互评估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入罪率低的原因,据此对我国侦查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充分运用数据挖掘和资金分析等手段以继续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在调查和起诉洗钱方面的能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