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东晋南朝时期,表明皇帝政治意图的诏通过官僚组织下达施行,其方式是:第一,诏下门下,门下将其内容和实施请求传达到尚书;其次,尚书接到门下的请求后,用符传达具体实施诏书的指示。在作出实施的具体方法后,有开始施行或再作详议的两种做法。如果需要详议,由尚书拟奏,这个奏通过门下上传皇帝。奏中包含详议的内容和结论,如果其中的内容和结论得到皇帝的同意,会将其内容加上希望实施的请示字句做成符;第三,奏中的请示如果获得同意,由尚书发符施行诏书的内容。同时,门下可以用驳的形式提出不同意见。门下是皇帝和尚书的中介,其结果就是门下与诏和奏的内容发生关联。因此门下在皇帝对诏书拟定以及对奏进行判断时,有可能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在东晋南朝时期的官僚体制运作中公文传达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简介: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代替考试罪往往是以共犯的形式出现,除了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构成共同犯罪之外,针对监考人员明知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予揭发的行为,应当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帮助考生积极寻找替考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考生同意或者教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正犯行为;其他在代替考试罪中发挥作用的中间人,应区分其在代替考试中发挥的作用,依次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或者仅给予行政处罚。
简介:发生于1924年到1927年的国民大革命,革命主体从精英转向了平民,人民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出现人人竞谈“革命”、动辄“反革命”的奇观。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了《反革命罪条例》,将“反革命”的打击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打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仅买办阶层,甚至参加商会组织的商人上层群体也被列入革命对象,此举引发20年代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在中国执政地位的确立,这场争斗才渐告结束。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这一大破大立的革命语境下,动荡的社会破坏了原有的政治结构,“反革命罪”即是在原有法律破坏的情形下出台并实施的。随着政局的稳定,国家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模糊化的“反革命”罪名才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