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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 标签: 新兴权利 基本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 人权条款 人的尊严条款
  • 简介:基本权利体系是现代民主法治国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宪政得以成立的前提。在法哲学史上,对于基本权利的发生学,有两种对立的观点,那就是"权利天赋论"与"权利国赋论",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和商谈论为基础建构了其沟通行动理论,并以其作为支点重构了基本权利体系,他的基本权利观可称为"权利互赋论",这种理论实现了对经典法哲学权利发生学争论的超越,进而为其重建现代性未竟之事业奠定了法律政治领域的基础。

  • 标签: 基本权利 权利互赋论 主体间性 “占位符” 沟通理性
  • 简介:自《世界人权宣言》签署之日起至今已愈五十年。国际法所认可的基本人权的范围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展,传统上所重视的是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及反人道罪等问题,现在已扩展到对限制与剥夺非基本人权的关注。与此同时,尤其是RachelCarson的震憾性著作《寂静的春天》在20世纪60年代出版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个事实,人类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惊人的速度污染着我们的星球,我们释放到自然环境中去的有毒物质对全球生态系统和无数物种,包括人类自己,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 标签: 国际环境法院 基本环境权利 环境保护 国际法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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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是一种防御和对抗国家的消极自由权,这值得重新思考。在现代社会,宪法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但不能既将它们视为性质的划分,又看作是范围的划分,自由权与社会权只可用来区分宪法基本权利的范围。而且,自由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权利,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积极权利。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已经由对立走向融合,每项宪法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

  • 标签: 宪法基本权利 性质 自由权 社会权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 简介:在康德笔下,权利概念是一个先天的概念,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哲学上的证明。康德最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有关权利的构想,这一构想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达到了完成。长期以来,在对于康德的权利概念的认识方面,在个体权利和共同体权利两端摇摆不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忽视了《判断力批判》中有关自由的更深刻思考,并因此忽视了康德基于目的论基础上的权利演绎。只有澄清了康德的基于目的论的权利演绎的实质及其在康德的权利演绎的总体规划中的位置,才能充分理解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展示的权利体系。

  • 标签: 权利演绎 公共性 固有权利 获得性权利 自由感
  • 简介:摘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教版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课第一部分的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让学生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了解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能运用这些基本权利对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判断。

  • 标签: 教案设计 教学案例 道德与法治
  • 简介:(一)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之区分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组范畴去区分基本权利的主观属性和客观属性摘要,我们可以对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几种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分别进行考察摘要,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区分可以被理解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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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传统的立宪理论,宪法的约束对象是国家的公权力。现代宪法发展的趋势是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领域拓展。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非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这使我们有必要讨论在我国宴现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必要性、条件和具体模式设计问题。

  • 标签: 宪法 基本权利 私法效力 国家权力
  • 简介:基本公共服务以维护人性尊严和实现社会分配正义为价值目标,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应该被法定化。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具有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上的法律依据,但是其规范内容有待立法作进一步具体化。就现阶段中国而言,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主要包括保障工作权、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和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四个方面。

  • 标签: 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性质 内容
  • 简介: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已成为世界性的一项宪政惯例。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是落实基本权利的必然产物,是维护人民主权、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文章认为我国现在已基本具备了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主客观条件,特别是法律条件;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具有现行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充分依据;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应走“先公后私、先易后难、逐步扩展”的道路;最后提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五项制度构想。

  • 标签: 宪法基本权利 直接效力 宪法法院 宪法权利 直接适用 法治国家
  • 简介:对于“基本权利”,应该理解为经宪法实定化后的人权,即宪法保障的权利。但不能认为只有宪法上予以确认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明确确认与否只能产生宪法解释学上的区别。除了宪法文本以外.宪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参考标准。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我国宪法上有多个条款可以作为健康权的依据,其规范内涵是: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宪法第21条、第26条第1款)。

  • 标签: 健康权 基本权利
  • 简介: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途径,宪法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的直接法律效力。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我国虽未真正建立起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已呈现出了司法救济的雏形。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对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

  • 标签: 公民基本权利 司法救济 中国 宪法
  • 简介:本文讨论了中国理论界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法律效力的观点,论述了中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之规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立法例的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务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或者应当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的案例,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的重要性,法律依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促进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化进程.

  • 标签: 中国宪法 基本权利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司法化 立法例
  • 简介:基本权利条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依赖于立法者对其进行具体化。立法者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得低于最低限度,应当对基本权利的内容、限制、救济作出基本的规定,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受到相对立的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制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立法者应当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进行平衡。与此同时,在基本权利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立法者也应当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依照比例原则,对基本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

  • 标签: 立法保障 公共利益 基本权利
  • 简介:针对基本权利的效力需要由法律的具体化才能实现的观点,分类讨论了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途径,概括出基本权利独立的规范价值。虽然不同性质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途径是不一样的,但基本权利规范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基本权利有其独立存在的形态,不因为立法的具体化而失去效力;它的直接效力表现为赋予国家以一定的义务,包括消极的义务和积极的义务,以反对立法进行调控与制约的“高级法”效力;国家没有履行义务而使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请宪法诉讼。

  • 标签: 基本权利 效力实现途径 直接效力 独立规范价值
  • 简介: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可以遵循“基本权利的构成——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违宪阻却事由”三个思考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中确定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权利主体,其中需要分析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和基本权利的竞舍等问题;在第二个层次确定国家对基本权利限制的认定标准;在第三个层次确定该限制行为是否有违宪阻却事由的存在,并依此作出该限制行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在这一层次需要分析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等问题。以上三个层次构成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

  • 标签: 基本权利构成 基本权利限制 违宪阻却事由 本质内容
  • 简介:近代个人主义价值的发掘与张扬成就了“个人”在近代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但宪法适用中的实证化的思路为“个人”向“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演进提供了契机。公民之身份特征遵循着从共和主义传统到自由主义新兴再到共和主义复兴的历史演进道路。较之“个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在与共同体关系、衔接于发展的基本权利体系与现实社会义务担当等问题上具备更丰富的内涵。

  • 标签: 公民 个人 基本权利主体比较 基本权利
  • 简介:1999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起"电子欧洲——全部欧洲人的信息社会"计划,其目的是希望能让每一个欧洲人都能够享受到信息社会带来的好处。到目前为止,欧盟为使欧洲信息社会得到良性发展,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方面采取了大量行动。这些行动大体可分为三类:保证使消费者有能力使用互联网及为此而进行的教育行动,提高互联网技术安全保障的行动,和对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采取的鼓励行动。这些行动中,欧盟出台了大量指令,这些指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受到的保护仍显不足。本文将主要分析欧盟在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通过的立法,剖析其足与不足之处,以及弥补不足之处时应考虑的因素,以期对中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借鉴。

  • 标签: 欧盟 信息社会 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