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首先用以层次分析法为代表的主观赋权法和以熵值法为代表的客观赋权法,分别对第三方物流合约风险评价指标权重进行分析.然后运用组合赋权法将主、客观权重值结合起来确定指标组合权重,并用组合权重值对第三方物流合约风险进行模糊综合评价.根据组合赋权法的权重分析结果,第三方物流合约风险中最大风险因素为分包商的选择,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此结果表明组合赋权法确定的指标权重既可减少主观赋权法带来的人为偏差,又能防止客观赋权法易与指标实际相对重要程度相悖的现实.同时,三方物流合约风险水平较高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也与现实状况大体相符,表明组合赋权法可使综合评价的结论更科学、合理.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