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对金融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本次'营改增'就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规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改增'改革所制定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简约而粗糙。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保险服务,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核心领域,但却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在增值税课征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大量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待遇并不明晰。更重要的是,本次'营改增'改革依然未能彻底解决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因此,本次改革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未来仍有必要对此制定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则,确保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以真正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目标。
简介:囿于有限的员额比例,会有相当数量的现任法官将被裁汰出员额范围。这当中,不乏具有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优质人才。但无论是要他们脱下法袍当'助理',还是辞'官'不做另觅他途,都会对原本就严重短缺的司法人力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也都将严重滞缓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本文选取司改背景下的员额制改革为研究视角,提出附条件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构建方案,以实现对有限司法人力资源最大化利用。法官自由转院模式致力于实现法官在不同等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有序流转,在防范人才流失、集聚优质人才、规避潜在风险以及缩小地区间法院人才储备差异等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价值功用。该模式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成本低,无需额外培养投入;易操作,不会平添过多负担;起效快,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建议实行'统一调配'与'个人申请'并行的'双核'驱动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优秀司法人才在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有序循环流动。
简介:在新一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前提。审委会应当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摒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并未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人民法院乃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讨论具体案件上,且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运行机制涉嫌程序违法。基于此,可以通过落实审委会列席制度和回避制度消解审委会讨论个案面临的程序违法诘难,通过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及议题上会过滤机制抑制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职能,通过加强研究性案例的培育和调研、建立决议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