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草案)》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具有草案说明中胪陈的优点,恰恰体现立法者的保守;营利法人部分的规定既无实际效用,也存在科学性方面的瑕疵;公法人与私法人不分才导致非营利法人成为一个混乱的“大杂烩”,尤其是其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掩盖了目前特别法调整的现状。因此,民法总则立法还是应该区分公、私法人,重点规定私法人;私法人中应该以社团、财团为标准,将经济目的社团法人让诸特别私法,民法总则中重点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和财团;在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时,应该根据宪法确立更为开放的原则,以便将来对特别法加以修订,以更好地落实宪法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权。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计划经济的教义设计了特有的经营形式,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实践表明,这样的企业形态是不成功的,它使社会经济置于低效益经营中。考察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深刻检讨我国以往陈腐的企业观,尽快采用和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急迫的任务之一。本期编发五篇有关"企业制度改革"的专题讨论文章,期冀广大作者、读者参加讨论。
简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
简介: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内贸易中的提货单(以下简称内贸提货单)一直仅仅被视作一种提货的凭证,没有不可抗辩们,和可流通性,与国际贸易中的提单(以下简称外贸提单)同时具备提货、信用、流通三大功能的法律地位大相径庭。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贸提货单买卖日益频繁,当事人任意抗辩造成了大量经济纠纷,法律的滞后使得这些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内贸提货单和外贸提单一样,属于商业活动中广义的票据范畴,应当赋予其与外贸提单一样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法津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内贸提货单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内贸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否则,
简介:台湾亲属法是调整台湾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妻子法律地位的规定是亲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亲属法的规定可以折射出当今台湾社会的家庭结构模式和妇女地位状况。而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台湾社会在不少方面还保留着封建文化的遗迹,这种特点深深地影响了台湾法律发展走向,尤其在伦理性较强的夫妻家庭关系上,表现得更为显著。本文从分析台湾亲属法关于妻子法律地位规定入手,剖析其规定的性质,特征及社会背景,并对其发展、沿革、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进行分析,力求对台湾亲属法中妻子法律地位规定作出客观的评价,以有益于解决两岸交往而产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