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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必然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也势必提高公民对社会法制的关注。新闻媒体对社会热点案件舆论监督的白热化也正是对公民关注社会法制的一种满足。但是舆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尺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一旦出现监督权滥用,很容易直接对司法人员的履职造成影响。

  • 标签: 舆论监督权 司法人员 履职 公民权利意识 社会法制 社会热点
  • 简介:《民法总则(草案)》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具有草案说明中胪陈的优点,恰恰体现立法者的保守;营利法人部分的规定既无实际效用,也存在科学性方面的瑕疵;公法人与私法人不分才导致非营利法人成为一个混乱的“大杂烩”,尤其是其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掩盖了目前特别法调整的现状。因此,民法总则立法还是应该区分公、私法人,重点规定私法人;私法人中应该以社团、财团为标准,将经济目的社团法人让诸特别私法,民法总则中重点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和财团;在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时,应该根据宪法确立更为开放的原则,以便将来对特别法加以修订,以更好地落实宪法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权。

  • 标签: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宗教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计划经济的教义设计了特有的经营形式,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实践表明,这样的企业形态是不成功的,它使社会经济置于低效益经营中。考察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深刻检讨我国以往陈腐的企业观,尽快采用和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急迫的任务之一。本期编发五篇有关"企业制度改革"的专题讨论文章,期冀广大作者、读者参加讨论。

  • 标签: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非执行董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董事会 董事义务 股东大会
  • 简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有较完善的规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这一法理在我国立法中还不十分成熟.因而,在实践当中出现了许多法律漏洞.如何在保护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克服其所带来的弊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一条可行之路.

  • 标签: 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有限责任
  • 简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

  • 标签: 公司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
  • 简介: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在国外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而如何保护其权益则是我国必须思考的问题与人权保护践行的重点。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在保护海外公民权益实践当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实行外交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下进一步完善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策略,以切实保护其权益不受它国的非法侵害。

  • 标签: 国际法人本化 海外公民权益 外交与领事保护
  • 简介: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 标签: 相对支配地位 滥用 反垄断法 实施
  • 简介: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内贸易中的提货单(以下简称内贸提货单)一直仅仅被视作一种提货的凭证,没有不可抗辩们,和可流通性,与国际贸易中的提单(以下简称外贸提单)同时具备提货、信用、流通三大功能的法律地位大相径庭。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贸提货单买卖日益频繁,当事人任意抗辩造成了大量经济纠纷,法律的滞后使得这些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内贸提货单和外贸提单一样,属于商业活动中广义的票据范畴,应当赋予其与外贸提单一样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法津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内贸提货单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内贸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否则,

  • 标签: 提货单 国内贸易 物权凭证 承运人 持有人 国际贸易惯例
  • 简介:台湾亲属法是调整台湾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妻子法律地位的规定是亲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亲属法的规定可以折射出当今台湾社会的家庭结构模式和妇女地位状况。而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台湾社会在不少方面还保留着封建文化的遗迹,这种特点深深地影响了台湾法律发展走向,尤其在伦理性较强的夫妻家庭关系上,表现得更为显著。本文从分析台湾亲属法关于妻子法律地位规定入手,剖析其规定的性质,特征及社会背景,并对其发展、沿革、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进行分析,力求对台湾亲属法中妻子法律地位规定作出客观的评价,以有益于解决两岸交往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 标签: 亲属法 法律地位 台湾社会 夫妻财产制 妻子 法律评论
  • 简介:在海运货运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可能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居间人的三种身份状态出现.货运代理人在未取得签单权的情况下为船东揽货的行为系违反代理中的诚信义务并非双方代理.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立法上对货代行业中存在的双方代理加以禁止.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 托运人 法律地位 诚信义务
  • 简介: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为了进行破产程序,又必须有相应的主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变卖和分配,这种主体即为破产清算机构,在西方国家普遍称之为破产管理人。但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却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一种是代理说;另一种是职务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在代理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 法律地位 破产程序 代理说 破产人
  • 简介:2008年7月在西安市召开的全国城管执法理论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城管局领导针对城管执法的对象,有两种看法,一是“执法人员接触的是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收入低,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二是“我们的工作中所面对的执法对象不完全是弱势群体,甚至是强势群体。”如此各执一词的看法不无矛盾,可是一旦深入思考,该“矛盾”蕴含着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相对人的社会地位究竟为何?再者,媒体对城管执法报道的有这样的一种预设:城管执法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执法。事实上,通过我们的调研,相对人的社会地位远非媒体所预设的这么简单,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社会地位 社会弱势群体 城管执法 执法人员 强势群体
  • 简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这种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但是股东有限责任极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和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弥补这种漏洞。本文重在讨论二者的关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标签: 股东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 简介: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渎职犯罪等。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大肆索取、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的商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 标签: 行政执法人员 职务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社会不稳定因素 预防 原因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出现裁决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此不同于大多数国家国内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理内容。本文试图剖析国际投资仲裁中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总结仲裁庭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并结合相关法理内容讨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偿性、赔偿范围、定性标准、赔偿计算方法、东道国的反诉请求权以及赔偿限制性问题,结合案情适当延伸仲裁庭的未尽事宜。

  • 标签: 法人精神损害 非物质损害 非金钱损害 精神损害 国际投资仲裁
  • 简介:本文分析了有关虚拟财产的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在提出了虚拟角色法人这一概念的前提之下,笔者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阐述了虚拟角色法人财产权利的制度,为探索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角色法人 虚拟角色法人财产权 法律经济学
  • 简介:流动性商贩在我国大量存在,然而现行法律却没有对其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对流动性商贩的现状进行反思,认为流动性商贩存在具有合理性并将长期存在。通过对各国对流动性商贩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对比,认为流动性商贩应当属于商主体,受到商法的调整。同时,在对流动性商贩的作为商主体的制度构建上认为,流动性商贩属于小商人,在我国应引入小商人制度,使小商人成为特殊的商主体,对其不适用一般商主体中有关经理、商号、商业账薄及商业登记的规定。

  • 标签: 流动性商贩 商主体 小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