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信托业及其监管二、信托业监管与国家经济调节三、以现代经济法理念塑造信托业监管"信托业是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在西方是自然而然地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在一起,甚至193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后分业经营的格局中,银行的信托部业务仍然有声有色。信托在英美等国中与其他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一样,平常普通却人人皆知,不受瞩目却随处可见。而信托业在中国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几经沉浮,至今仍未进入主流:众所周知却难被理解,备受关注却总在金融业边缘徘徊。在经历了严厉的第五次整顿后,中国信托业带给人们无限的美好希望。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经过这次彻底整顿,
简介: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名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指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